我2015年到3月到百丽公司面试做的服装导购,后被派遣到王府井科华店工作,因家庭原因我在2015年12月初向公司区长正式提出辞职,在2015年12月31日正式离职。但是在拿最后一个月工资的时候,王府井商场给我开出了一张500元的罚单,给我说明罚单的来由是我在王府井转正工作没有到半年时间。我后面找到了商场方理论,最后商场给我的解释罚款是开的公司专柜的让我去找公司,我接着联系公司,目前公司给我的答复这个罚款需要自己缴。在我入职的时候和被派遣到 王府井工作的时候 没有人告知过我 (如果在王府井转正后工作没有半年会被罚款500元)而且我都区长那里了解到,这个罚款合同是百丽公司和王府井私下签了。我完全不知道。请问我可以用怎么办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