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以前的医疗事故官司都是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我记不清了,大概是这样的吧)
第一,让病人举证。病人不懂医疗知识怎么能拿得出医疗事故证据,这是不是有点蒙傻子的味道。
第二,医疗部门自己鉴定自己。这更是离谱的事,如同爸爸对儿子做评价,这评价能客观到哪里去。
自打一开始就证明了这个原则情理不通,但却奉行了N多年。在经历了无数次的医疗官司后,将病人举证改成医疗部门举证,但是鉴定部门仍然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虽然说这也算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了,但你必须承认,这其中一定会有大量的医疗事故没有得到确认。
同样道理:难道只有病人家属才有权利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吗?绝对不能这样!与病人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具有同等的申请鉴定的权利。如果现在的规定将利害关系方挡在门外,那么就有冤枉利害关系方的极大可能。这个观点应该不是错误吧。因此,无论你的规定如何,利害关系方都有很强的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权利,绝对不能以什么“死者为大”、“侮辱尸体”、“个人隐私”等原因拒绝。因为这牵扯到利害关系方的生死问题。此案中,林家就有这个权利。
因此,医院有义务对黄洋的病情向林家作出解释,解释的方式包括:
第一,向林家出示病案原始记录,由林家聘请的专业人员进行解读,而不是只凭医院的单独声明。
第二,出示黄洋并非死于医疗事故的证据。
另外,林家有权利向黄家提出的质询,质询的内容包括:黄洋有无家族遗传疾病、黄洋一生的身体状况、阅读黄洋身体健康记录并做记录、阅读黄洋病案记录并做记录。我这是在客观的分析,绝无为难黄家的意思,要想把事情整明白,必须把相关各方的情况整明白。
医院隐匿证据的后果。什么叫隐匿证据?就是:第一对林家藏而不露;第二毁掉证据。这里不牵扯司法上的事,当林森浩走入司法程序时只要林家申请,医院就必须履行义务,无需司法的介入。如果不履行就是隐匿证据。隐匿证据到底是什么后果?从情理上说:隐匿证据就是证据,是医疗事故的证据!!!还是从情理上说,医院隐匿证据出于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证据一定对自己不利。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用谁说,医院会有强烈的出示证据的冲动。因此隐匿举动证明:真相一定与医院陈述事实相反,这个论断符合辩证逻辑。
第二,逃避责任。
因此,从医院的表现来看,我个人认为:医院已经涉及到隐匿证据的行为了,可以肯定是医疗事故的责任了。
我也建议我国立法部门:
第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主体应包括:病人极其家属、与病人病情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当一方具有隐匿证据的行为时,不仅仅是医疗部门各行各业都一样也包括个人,应将所有的与事实相关的最严重的过错强加于隐匿方。只有这样才能杜绝此类现象发生。
以上全是个人主观臆想,有可能不对,还请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