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杰检察长:
信接第九封,今天和你探讨一下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李忠勤法官重罪轻判的问题。崔啸天具有明显杀害被害人的故意,该案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中止),而不应当定性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法律严重错误,量刑严重畸轻,难道还像你们检察院所说的: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吗?
1、被告人具有杀人的动机
崔啸天是我哥哥女友的前男友,我哥哥女友离婚也是崔笑天不断威胁、恐吓和骚扰我哥哥女友前夫的结果。我哥哥女友离婚后同崔笑天恋爱期间,崔啸天也经常殴打我哥哥的女友(证人陈述48页;被害人陈述52页、53页),并经常威胁恐吓我哥哥女友的家人,后我哥哥女友忍受不了崔啸天的暴力提出分手,但崔啸天一直不断骚扰我哥哥的女友,并不允许我哥哥的女友和其他人交往,说:“只要我哥哥的女友和哪个男的在一起,他就打谁。”(证人陈述50页)后我哥哥和女友相识,被告人仍旧纠缠我哥哥的女友,殴打她,埋汰、威胁、恐吓我哥哥,造成我哥哥和女友被迫搬家至案发地点躲避被告人的迫害(证人陈述48页、被害人陈述53页)。被告人对于我哥哥和女友在一起生活,一直怀恨在心,加之被告人有抑郁症,心态扭曲,产生杀人报复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极其恶劣。因此,崔啸天具有杀害被害人我哥哥和女友的杀人动机。
2、被告人是有预谋的杀人
案发前一个来月,被告人通过2、3次的跟踪尾随的方式找到我哥哥和女友居住的房子,踩点预谋犯罪。(证人陈述12页;被告人供述22页、24页、31页)被告人在案发前一个月在市场购买铁锤,准备犯罪工具,预谋犯罪。(被告人供述24页、31页)案发当天被告人带着帽子和口罩(被告人供述42页;证人陈述12页;被害人陈述54页),怕被人认出,蹲点守候在凌空二街56-1号4-3-2室门口,等待被害人开门的时候,入室行凶。被告人于案发前一个月就开始准备作案凶器,通过跟踪的方式事先踩好作案地点,掌握被害人的上班时间,带着帽子和口罩怕被认出,趁被害人开门时入室行凶,是典型的有预谋的杀人行为,具有明显的预谋杀人故意。
3、犯罪工具属于足可以致人死亡的凶器
被告人事先准备好的铁锤是足可以致人死亡的凶器,且在门口伺机等候被害人出门,在被害人猝不及防的情况下,用足以致人死亡的凶器行凶,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如果被告人天只是想教训教训被害人和被害人的女友的话,其足可以在室外寻找机会,但是其入室行凶,明显是要将被害人和被害人的女友置于封闭的空间,使得其在行凶过程中无人能够施以救援而将被害人置于死地,其明显是奔着要被害人和女友的性命的目的,而不是伤害或是教训二人的目的。并且被告人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开始谎称作案工具是木棒,在讯问人员的诱导追问下交代作案工具是锤子,并声称:“我怕后果太严重,所以撒谎说用木棒打的。”可见被告人本身对于铁锤可以致人死亡的后果是完全知晓的,并且当时担心后果太严重,言外之意就是害怕定性故意杀人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4、被告人表露了杀人的故意
被告人入室行凶过程中,被害人出血过多,向被告人求饶,要去医院看病,但被告人说,他要是走了,被害人和女友悦报警,他就完了,并说要整死被害人和女友悦。(证人陈述12页、49页;被害人陈述16页、56页、57页)。后被害人提出可以写个保证,说今天的事情与被告人无关,被告人同意该建议,从卧室的抽屉里翻出笔和纸,让被害人写保证,由于被害人的手受伤了,被害人只写了一个“今”字再无法书写,由被害人女友写下:“今天都是被害人和女友的责任,无崔笑天责任,事已至此,既往不咎”的保证,被害人和女友均在保证上签字。(证人陈述12页、49页;被害人陈述16页、56页、57页;被告人供述23页、26页、29页、44页)被告人在行凶过程中明确表达了杀人的故意,只是在被害人提出写保证的情况下,并害怕出人命(43页第五次询问笔录里页明确说道:“我怕再打被害人出人命,我就停手了。”)被告人才中止了杀人的行为,放过被害人。因此,被告人具有明显的要剥夺被害人和女友生命的杀人故意,而不是伤害故意。被告人只是在被害人求饶和做出保证后,自动中止了杀人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中止样态。
5、从犯罪心理状态看,被告人具有放任杀人的故意
被告人第五次供述,讯问人员问道:“你知道用锤子砸向人的头部会有什么后果吗?”被告人回答:“我没想过。”(被告人陈述43页)可见对于行凶后果不管不顾,具有明显的放任杀人结果的主观故意。讯问人员还问道:“你停手有其他原因吗?”被告人回答:“我怕再打被害人,出人命,我就停手了。”(被告人陈述43页)可见被告人对于用铁锤砸向被害人头部会造成死亡的结果是有清醒认识的,实施犯罪的主观具有放任的故意,后在被害人的女友和被害人出具保证书后,也担心出人命,才中止了杀人行为。
5、从打击部位看,被告人具有杀人故意
被害人的司法鉴定检验过程中记载:左右枕部见1.5cm长创口,左顶枕部见2.0cm长纵行创口,额部偏右发际内外见4.0cm长纵行创口,右眉弓上见一1.2cm长创口,上述创口均缝线在位。右眼睑及右眼周淤血肿胀,见小片状擦伤痕,面瘫。可见被害人的四处主要伤均在头部,虽然被害人左手手掌也有骨折伤,但这个伤造成的原因是被害人在被行凶过程中捂住、防卫头部受伤而造成的。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残忍打击的部位属于要害部位,明显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当然办案民警在被害人提出定性异议时也曾经质疑,如果是故意杀人,为什么才只是轻伤害,原因是被告人在行凶过程中,看到被害人满身、满地鲜血非常紧张、害怕。据被害人描述,当被告人骑在被害人身上时明显感觉到被告人紧张,浑身颤抖,正是这种紧张使得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杀害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对于被告人行凶行为的定性,应当从他的主观故意,而非造成的后果来判断,这恰恰是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被告人击打被害人要害部位,具有明显的杀害故意而非伤害故意,只是出于紧张害怕而没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是涉嫌故意杀人罪(中止),而非故意伤害罪。
6、类似案件定性故意杀人罪
《辽沈晚报》2014年12月31日A10版报道一个案件,该案情和本案情如出一辙,唯一的差异在于,报纸上的案件因行凶者被二被害人制服后无法实施杀人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未遂)。而本案中,被告人因为被害人求饶、写下保证,以及他在行凶过程中的紧张、害怕而放弃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中止)。虽然,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类似案件的类似判决对于法官依然具有重要的审判指导意义。(附报纸)
因此,该案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中止),而不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定性严重错误,重罪轻判。退一步讲,就是定性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具有犯罪动机恶劣、犯罪情节严重、犯罪手段恶劣的从重情节,而一审法院只判被告人一年七个月的刑期,量刑严重畸轻。请邵杰检察长调查论证!!!
信接第九封,今天和你探讨一下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李忠勤法官重罪轻判的问题。崔啸天具有明显杀害被害人的故意,该案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中止),而不应当定性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法律严重错误,量刑严重畸轻,难道还像你们检察院所说的: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吗?
1、被告人具有杀人的动机
崔啸天是我哥哥女友的前男友,我哥哥女友离婚也是崔笑天不断威胁、恐吓和骚扰我哥哥女友前夫的结果。我哥哥女友离婚后同崔笑天恋爱期间,崔啸天也经常殴打我哥哥的女友(证人陈述48页;被害人陈述52页、53页),并经常威胁恐吓我哥哥女友的家人,后我哥哥女友忍受不了崔啸天的暴力提出分手,但崔啸天一直不断骚扰我哥哥的女友,并不允许我哥哥的女友和其他人交往,说:“只要我哥哥的女友和哪个男的在一起,他就打谁。”(证人陈述50页)后我哥哥和女友相识,被告人仍旧纠缠我哥哥的女友,殴打她,埋汰、威胁、恐吓我哥哥,造成我哥哥和女友被迫搬家至案发地点躲避被告人的迫害(证人陈述48页、被害人陈述53页)。被告人对于我哥哥和女友在一起生活,一直怀恨在心,加之被告人有抑郁症,心态扭曲,产生杀人报复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极其恶劣。因此,崔啸天具有杀害被害人我哥哥和女友的杀人动机。
2、被告人是有预谋的杀人
案发前一个来月,被告人通过2、3次的跟踪尾随的方式找到我哥哥和女友居住的房子,踩点预谋犯罪。(证人陈述12页;被告人供述22页、24页、31页)被告人在案发前一个月在市场购买铁锤,准备犯罪工具,预谋犯罪。(被告人供述24页、31页)案发当天被告人带着帽子和口罩(被告人供述42页;证人陈述12页;被害人陈述54页),怕被人认出,蹲点守候在凌空二街56-1号4-3-2室门口,等待被害人开门的时候,入室行凶。被告人于案发前一个月就开始准备作案凶器,通过跟踪的方式事先踩好作案地点,掌握被害人的上班时间,带着帽子和口罩怕被认出,趁被害人开门时入室行凶,是典型的有预谋的杀人行为,具有明显的预谋杀人故意。
3、犯罪工具属于足可以致人死亡的凶器
被告人事先准备好的铁锤是足可以致人死亡的凶器,且在门口伺机等候被害人出门,在被害人猝不及防的情况下,用足以致人死亡的凶器行凶,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如果被告人天只是想教训教训被害人和被害人的女友的话,其足可以在室外寻找机会,但是其入室行凶,明显是要将被害人和被害人的女友置于封闭的空间,使得其在行凶过程中无人能够施以救援而将被害人置于死地,其明显是奔着要被害人和女友的性命的目的,而不是伤害或是教训二人的目的。并且被告人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开始谎称作案工具是木棒,在讯问人员的诱导追问下交代作案工具是锤子,并声称:“我怕后果太严重,所以撒谎说用木棒打的。”可见被告人本身对于铁锤可以致人死亡的后果是完全知晓的,并且当时担心后果太严重,言外之意就是害怕定性故意杀人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4、被告人表露了杀人的故意
被告人入室行凶过程中,被害人出血过多,向被告人求饶,要去医院看病,但被告人说,他要是走了,被害人和女友悦报警,他就完了,并说要整死被害人和女友悦。(证人陈述12页、49页;被害人陈述16页、56页、57页)。后被害人提出可以写个保证,说今天的事情与被告人无关,被告人同意该建议,从卧室的抽屉里翻出笔和纸,让被害人写保证,由于被害人的手受伤了,被害人只写了一个“今”字再无法书写,由被害人女友写下:“今天都是被害人和女友的责任,无崔笑天责任,事已至此,既往不咎”的保证,被害人和女友均在保证上签字。(证人陈述12页、49页;被害人陈述16页、56页、57页;被告人供述23页、26页、29页、44页)被告人在行凶过程中明确表达了杀人的故意,只是在被害人提出写保证的情况下,并害怕出人命(43页第五次询问笔录里页明确说道:“我怕再打被害人出人命,我就停手了。”)被告人才中止了杀人的行为,放过被害人。因此,被告人具有明显的要剥夺被害人和女友生命的杀人故意,而不是伤害故意。被告人只是在被害人求饶和做出保证后,自动中止了杀人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中止样态。
5、从犯罪心理状态看,被告人具有放任杀人的故意
被告人第五次供述,讯问人员问道:“你知道用锤子砸向人的头部会有什么后果吗?”被告人回答:“我没想过。”(被告人陈述43页)可见对于行凶后果不管不顾,具有明显的放任杀人结果的主观故意。讯问人员还问道:“你停手有其他原因吗?”被告人回答:“我怕再打被害人,出人命,我就停手了。”(被告人陈述43页)可见被告人对于用铁锤砸向被害人头部会造成死亡的结果是有清醒认识的,实施犯罪的主观具有放任的故意,后在被害人的女友和被害人出具保证书后,也担心出人命,才中止了杀人行为。
5、从打击部位看,被告人具有杀人故意
被害人的司法鉴定检验过程中记载:左右枕部见1.5cm长创口,左顶枕部见2.0cm长纵行创口,额部偏右发际内外见4.0cm长纵行创口,右眉弓上见一1.2cm长创口,上述创口均缝线在位。右眼睑及右眼周淤血肿胀,见小片状擦伤痕,面瘫。可见被害人的四处主要伤均在头部,虽然被害人左手手掌也有骨折伤,但这个伤造成的原因是被害人在被行凶过程中捂住、防卫头部受伤而造成的。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残忍打击的部位属于要害部位,明显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当然办案民警在被害人提出定性异议时也曾经质疑,如果是故意杀人,为什么才只是轻伤害,原因是被告人在行凶过程中,看到被害人满身、满地鲜血非常紧张、害怕。据被害人描述,当被告人骑在被害人身上时明显感觉到被告人紧张,浑身颤抖,正是这种紧张使得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杀害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对于被告人行凶行为的定性,应当从他的主观故意,而非造成的后果来判断,这恰恰是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被告人击打被害人要害部位,具有明显的杀害故意而非伤害故意,只是出于紧张害怕而没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是涉嫌故意杀人罪(中止),而非故意伤害罪。
6、类似案件定性故意杀人罪
《辽沈晚报》2014年12月31日A10版报道一个案件,该案情和本案情如出一辙,唯一的差异在于,报纸上的案件因行凶者被二被害人制服后无法实施杀人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未遂)。而本案中,被告人因为被害人求饶、写下保证,以及他在行凶过程中的紧张、害怕而放弃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中止)。虽然,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类似案件的类似判决对于法官依然具有重要的审判指导意义。(附报纸)

因此,该案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中止),而不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定性严重错误,重罪轻判。退一步讲,就是定性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具有犯罪动机恶劣、犯罪情节严重、犯罪手段恶劣的从重情节,而一审法院只判被告人一年七个月的刑期,量刑严重畸轻。请邵杰检察长调查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