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有一个问题想请教一下
《公安部关于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犯罪人“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此处“不满十六岁”的人既包括已满十四岁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不予刑事处罚的人,也包括未满十四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是修改《刑法》。对未满十四岁的人犯有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收容教养。
《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通知》里所描述的 “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收容教养。” 这里指的是依照刑法第十四条让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负刑事责任,对他们进行收容教养;还是说即便他们不负刑事责任但仍对他们进行收容教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