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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陈某是某公司的技术研发人员,自2009年1月进入该公司。双方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约定陈某月薪2万。为了留人和激励,公司每年都会发放相应数额的年终奖。自2010年开始,每年3月,陈某会收到公司将于当年度7月发放上年度年终奖的邮件通知,7月会自公司领取4万元的年终奖。2013年3月,陈某收到发放年终奖邮件通知,但7月仅领取了1万元的年终奖。于是陈某找公司沟通,要求按照往年的标准(2个月工资)发放。公司表示其12年的表现一般,且公司12年的效益不如往年,而年终奖是公司给到员工的福利,故不予补发。2013年11月,陈某以公司拖欠2012年年终奖为由辞职,并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发2012年的年终奖3万元以及发放2013年的年终奖。
在本案例中,陈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呢?


IP属地:河北1楼2016-02-03 21:24回复
    2005年8月,刘某提出离职,因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而未办理离职手续,随后纸业公司违法解除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刘某诉请纸业公司赔偿时,关于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刘某上一年度27万余元销售提成能否计入月平均工资成为争议焦点。
    问题:劳动者销售提成能否计算至月平均工资?


    IP属地:河北2楼2016-02-03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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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销售提成确属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一部分,但销售提成能否计入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之中,从而计算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须结合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用人单位的支付能力及公平合理原则进行处理。从本案纠纷发生时实施的《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来看,主要用于劳动者被迫离职的情况,劳动者一般处于需要帮助的地位,故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和作用主要是对劳动者的一种社会保障,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既要考虑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要考虑用人单位的支付能力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基于此,本案中刘某要求将其销售提成即奖金27万余元计算至月平均工资之中,从而计算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显与经济补偿金性质不符,并远远超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对用人单位而言亦有失公平,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销售提成确属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一部分,但销售提成能否计算至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之中,从而计算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须结合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用人单位的支付能力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IP属地:河北3楼2016-02-03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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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讨论案例:
        曾小姐在某物业公司做大堂经理,基本工资为5000元,另加提成工资。2012年6月,曾小姐怀孕,公司出于照顾员工的目的,提出调整岗位为行政主管,月固定工资为4000元,曾小姐认为调岗后工资降低了,拒绝了岗位调整。公司担心曾小姐工作出现意外,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因此,依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无条件接受”的条款,强行调整曾小姐的工作岗位为行政主管。公司的做法是否合适吗?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员工怀孕期间不愿调整岗位,公司应如何协商处理?


        IP属地:河北4楼2016-02-03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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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解析:
          本案例,公司在没有得到曾小姐同意的情况,进行岗位调整是不合适的。公司的正确做法是,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再进行岗位调整。曾小姐在怀孕后坚持做大堂经理的原因有两点,1、大堂经理岗位的收入远高于行政主管岗位的收入。2、担心产后不能恢复大堂经理岗位。因此,公司不应采取强制调岗措施,而是进行沟通协商,人性化进行调岗。首先,工作岗位变更应以协商一致为原则。公司应与曾小姐沟通,明确告知大堂经理工作对怀孕情况的身体造成的伤害,并沟通公司调岗的决定,做好谈话笔录并签字确认,以证明公司履行了协商义务。其次,对曾小姐的岗位和待遇做出处理。鉴于大堂经理和行政主管的收入差额,可适当提高转岗后工资,书面约定待产假结束后恢复大堂经理工作及工资待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变更工作岗位需要经过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另外,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需具备“充分的合理性”。


          IP属地:河北5楼2016-02-03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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