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守门人与红景天等网友讨论的片段,还是放在这里继续讨论吧。
[url]http://林森浩[/url]已经离去,好像再说什么,真的没有用了,但是,本案的基本事实是什么?
投毒案,最基础的要有毒物真实的存在,本案的毒物呢?无论是饮水机,还是[url]http://黄洋[/url]体内,均没有查到毒物。除了口供,一无所有!
[url]http://黄洋[/url]的3个[url]http://乙肝[/url]抗体动态的强阳性伴肝细胞大量坏死,除了爆乙肝,不可能是任何其他原因,目前没有任何证据和专家推翻爆乙肝的意见。
假想投毒,竟然成真,为什么会这样?
我分析的基础是黄洋乙肝抗体的动态变化,这是高度特异性的,只有爆乙肝会有这种变化,中毒没有这种变化。黄洋的病理特征是肝细胞坏死,符合爆乙肝的病理改变;2-n中毒的肝细胞改变是肝细胞凋亡,是肝纤维化,黄洋没有肝细胞凋亡的病理改变
饮水机的水根本就没有检验,是公安局标错了样本,误导到中毒的死因。无论是毒物原型,还是衍生物均没有检查到,所以,提供不出检验的质谱图。本案的公检法,没有人去追根溯源,追根溯源就要找到质谱图。 正常情况下,本案是应当发回重审的,只是这个案件太特殊了,特定的时间、地点......,古往今来,所有投毒都要有毒物存在,林案只有口供。
黄洋的乙肝病毒抗体动态的强阳性,就是爆乙肝的特征性表现。4月6号中山医院的张教授会诊意见是正确的,遗憾地是,几个好心好事的同学出来搅和,使得误诊误治,黄洋命丧,林也陷入死地。
林不是毒物专家,林只所以承认,是他存在认识错误,他误认为是他投毒导致了黄洋死亡,其实不是,是黄洋自身的爆乙肝导致死亡,本案是一个假想投毒案。至于有没有一丁点关系,还是要靠证据说话,要证明毒物、毒性真实的存在。2n要在6度以下保存,为什么?因为温度高了会挥发。如果林等使用后未拧紧瓶盖,丢弃在室温下2年,还有毒性吗?这些最基本的问题是要首先查明的。我只能说,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黄之死与林有关。
· 如果𣎴讲法制,不讲科学,不讲证据,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呯格、聂树珷,念斌,陈满。
发回重审的法定条件是“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林案中饮水机的水没有送检,上海市公安局却出具鉴定称,在饮水机中查到了2-N,由此误导二次法医作出了黄洋系中毒死亡的鉴定意见。这是一个关键、重大的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当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