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类犯罪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对案件定性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如盗窃罪的“数额较大”起点为两千元,六千元已达到湖南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追诉标准,而认定犯罪数额主要依赖于《价格鉴定意见书》的价格鉴定结论。可是,司法实践中,很多律师对价格鉴定等相关书证并不重视,或者说不知道如何审查该类证据。
就像小编在看到赃物五台苹果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时,案卷中并无手机的实物情况,仅以被害人口述所得出的成新率来计算价格,这份价格鉴定结论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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