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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台手机引发的价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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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的真泽分享。


1楼2016-03-09 10:09回复
    在财产类犯罪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对案件定性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如盗窃罪的“数额较大”起点为两千元,六千元已达到湖南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追诉标准,而认定犯罪数额主要依赖于《价格鉴定意见书》的价格鉴定结论。可是,司法实践中,很多律师对价格鉴定等相关书证并不重视,或者说不知道如何审查该类证据。
    就像小编在看到赃物五台苹果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时,案卷中并无手机的实物情况,仅以被害人口述所得出的成新率来计算价格,这份价格鉴定结论是否合理呢?


    2楼2016-03-09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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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各省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规定,只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才有资格进行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人员(即价格鉴证师)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才能从事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其他质检部门,如药监部门是不能对涉案假冒药品进行价格价格鉴定的,烟草专卖部门也不能对涉案香烟价格鉴定,其检验的仅是涉案药品、香烟的真伪、质量问题,应与价格鉴定相区分。
      另外,根据《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刑事案件的涉案物价格鉴证须由委托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委托同级价格鉴证机构鉴证。下级价格鉴证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鉴证事项认为鉴证有困难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委托上级价格鉴证机构鉴证。


      4楼2016-03-09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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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涉案实物的鉴定可行性
        实践中,大量侵犯财产类犯罪案件中,赃物已被犯罪嫌疑人处理或毁损,无法再查明去向。但是,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犯罪对象的数额认定是决定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关键。一方面,如果仅以找不到赃物而无法进行价格鉴定,意味着该类犯罪都因证据的缺失而无法定罪量刑,无法有效打击犯罪。另一方面,如果不允许对无实物物品估价鉴定,那就只能按照赃物购买基准日的原始凭证记载,在不考虑使用过程中的维修、更换等造成的价格变动的情况下,计算成新率,得出鉴定价格,对犯罪嫌疑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对无涉案实物进行价格鉴定也有理论上的支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失、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及被告人的供述,按在案物品的核算方法确定物品的价值。


        5楼2016-03-09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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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涉案实物鉴定的难点
          1.由于赃物本身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无法取得现场勘验资料,只能根据委托人认定的证据材料确定,而委托人提供的情况往往是赃物购买时的原始凭证,而有的办案机关在记载时并不够详尽,没有对赃物品牌情况、使用情况、质量情况、配置情况等细节的详细记录。更有甚者,被害人遗失了原始凭证的情况下,价格鉴定只能依据被害人陈述或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结果更加不可靠。
          2.因为无法考虑到其他诸如非正常使用、维修、更换等客观情况,价格鉴定师只能按照直线折旧法进行计算,综合成新率难以把握。
          3.因无实物,其外观、技术参数、功能等无法明确,难以确定参照物,导致难以进行市场调查。因重置价格的取得方式是,减去参照物最高和最低的报价,取中间价格的平均值。因此,这种无法合理取得参照物的方式会导致最终的鉴定价格难以确定(重置价格×成新率=鉴定价格)。


          6楼2016-03-09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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