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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伤残程度鉴定若干规范(于2016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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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伤残程度鉴定若干规范(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鉴定时机把握,应按各伤残鉴定标准规定的适用条件进行鉴定。对因损伤造成神经功能障碍一般应在伤后6个月后鉴定。对因损伤造成影响容貌、听力障碍、视力障碍和组织器官损伤应在伤后3-6个月后鉴定。骨折或关节韧带、肌腱断裂修复后致功能障碍,应在伤后3-6个月后鉴定,但存在骨折内固定并影响关节功能需要拆除内固定的应在拆除后1-2个月后鉴定(内固定材料不拆除的除外);内固定在位情况下,不应以肢体丧失功能评定伤残;内固定不需拆除的,可在伤后3-6个月后鉴定;如骨折未愈合的,须待骨折愈合后鉴定。涉及颅脑损伤后出现外伤性癫痫,应在伤后确诊癫痫并经系统治疗达各伤残鉴定标准规定的期限后作出鉴定。


1楼2016-03-19 18:39回复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GB18667-2002)附则5.1条,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评定其相当的伤残程度。
    下列损伤后遗留肢体功能障碍的,可视为一肢功能丧失10%以上,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GB18667-2002)4.10.10i)条及附录A.10条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1)锁骨骨折致肩关节活动丧失15%以上的。
    (2)肱骨干骨折畸形愈合:成角(≧20°)或旋转(≧15°)。
    (3)股骨干骨折畸形愈合:成角(≧15°)或旋转(≧15°)。
    (4)胫骨骨折畸形愈合:成角(≧12°)或旋转(≧10°)。
    (5)膝关节半月板破裂经手术治疗的;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经手术治疗的。
    (6)累及关节面的骨折,经影像学证实遗留创伤性关节炎的。
    (7)尺骨、桡骨、胫骨、腓骨骨折,经治疗两年以上骨不愈或并发慢性骨髓炎两年以上,伤者放弃治疗,视为医疗终结的。


    2楼2016-03-19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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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05 14: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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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一肢功能丧失25%以上,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GB18667-2002)4.9.9i)条及附录A.9条之规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1)肱骨、股骨骨折,尺、桡骨双骨折及胫、腓骨双骨折,
      经治疗两年以上骨不愈或并发慢性骨髓炎两年以上,伤者放弃治疗,视为医疗终结的。
      (2)股骨头确诊为坏死,且伤者不要求行置换术,视为医疗终结的。
      (3)腓总神经损伤致足下垂严重影响行走功能的。
      3、周围神经损伤的关节功能评价,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C.6条之有关规定进行。
      4、人工关节置换术后应视为该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3楼2016-03-19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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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么严格啊


        4楼2016-03-20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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