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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援助】03-26法律常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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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84楼2016-03-28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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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85楼2016-03-28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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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23 19: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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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86楼2016-03-28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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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87楼2016-03-28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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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88楼2016-03-28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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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89楼2016-03-28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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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90楼2016-03-28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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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91楼2016-03-28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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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23 19: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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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92楼2016-03-28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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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93楼2016-03-28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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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94楼2016-03-28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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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95楼2016-03-28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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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96楼2016-03-28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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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97楼2016-03-28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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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23 19: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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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98楼2016-03-28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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