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官枉法裁判检举材料
尊敬的各级人民法院:
2014年8月28日,原告(检举人)向盖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盖州市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欺诈手段长期侵占检举人购房款一案。起诉后法院知道被告是人大代表,盖州市人民法院院长李嘉琪(被检举人李嘉琪是中院下派院长,又是人大代表和法律工作委员,凡是到中院检举李院长的人均被拒之门外。)非法启动审判委员会,不惜违反法定程序强行为人大代表暗中复庭,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故意为人大代表拖延时间,致使检举人损失不能挽回,现举报如下:
一、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和错误适用法律。一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作出缺席判决。被检举人得知被告是人大代表后,就以审判委员会决定为由,强行非法为人大代表暗中复庭。我国实行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指在审判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案件,难以抉择的疑难案件启动审判委员会审判。而盖州市法院院长启动审判委员会,非法干预了一个与大、要案不沾边的民事案件:1.检举人与天和房地产是一般民事纠纷,不论是在标的额上,还是在证据上,都是争议不大的案件。既然审判长已经做出缺席判决,就应该严格执行该判决。因为每个当事人都有主张财产的权力,也有放弃财产的权力。2.即使院长想干预这个案件,想启动审判委员会程序,应参与审判,不应参与审理,因为强行为人大代表复庭是在审理阶段;即使你想参与审理,也应该严格履行举证质证环节。由于没履行举证质证环节,致使原告的15份证据没有质证,更为严重的是根据被告的口供进行审判,导致了二审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3.即使你想以被告口供进行审判,也应该根据被告说的真话进行审判。判决上“被告称:原告的银行贷款被告不知道。”而被告提供了检举人的房屋抵押贷款合同,被告为检举人贷款后,只给检举人一个还贷存折,贷款合同一直扣在被告手里。4.即使你想参与审判,你也应该正确适用法律。被告谎称五证齐全就是欺骗行为,在预售许可证没办下来之前不与原告签合同就是强迫行为,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利息没有约定还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和第八条计算利息的专项法规。而法院适用的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该条款为十分抽象的概括条款,是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所以审判委员会制度是各级人民法院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设立的一项制度。该制度施行30多年来,为在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集体智慧,提高审判质量,强化司法监督,总结审判经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重要作用。法律赋予审判委员会的职权就是讨论、审判重大疑难案件。而被检举人不是为重大疑难案件启动审判委员会,是为感情为难案件而启动审判委员会,是为自己这个院长在人大民主选举中,获得这个人民代表的一票而启动的审判委员会。
二、两级法院不但在非法拖延办案时间,盖州市法院还在规避法院立、审、执分离的分权制衡制度。一审判决后检举人不服,于2015年2月8日上诉到中院,二审本应在3月内审结,二审却无故拖了7个来月,在2015年9月1日才把发回重审的裁定给检举人。于2015年9月6日将发回重审的案件送到一审法院,现在又已经超过6个月的审限。再者立、审、执分离制度,是法院分权制衡的一项制度,对监督制约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严格执行立、审、执分离有利于促进司法廉洁。而被检举人对我这个案子进行了“特殊照顾”,二审发回重审的案子,本应随机往一审没审过的庭分,盖州市法院却故意将案件分到一审的民事二庭,民事二庭又以不能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为由,私自将案件转给了院长指派的审判人员手中,巧妙的规避了法院立、审、执分离的制衡制度。
综上所述,被检举人的行为是故意为人大代表违反法定程序;故意为人大代表错误认定事实;故意为人大代表错误适用法律;故意为人大代表拖延办案时间和规避了法院立、审、执分离的制衡制度。应该是枉法裁判规定的情形“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一个法官这样做不可怕,一个法院院长带头这样做可怕;一个人这样做不可怕,一个人大代表带头这样做很可怕。一个普通人这样做不可怕,一个人大法制工作委员带头这样做更可怕。这样侵蚀人民法院司法廉洁,损害人民法院司法形象的腐败分子,还能继续做人民的代表和人民的法官吗?
检举人:许华波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证 据 材 料 清 单
编号 材 料 名 称。 证 明 内 容 数 量 备注
1 一审判决。 1.缺席审理,后又被告称;2.被告称“原告贷款被告不知道,”3.一审书记员关新宇,发回重审又转交给她。 1-5
2 二审判决。 证明二审在拖延时间,2015年2月8日上诉到中院,2015年7月15日审结,不送给当事人,一直拖到9月6日送到一审法院。 6-7
3 立案庭迟宇录音。 证明他把发回重审案件送回一审的民事二庭。 8
4 民事二庭书记员关新宇录音。 证明她私自将发回重审的案子送给了民一庭书记员,在由民一庭书记员送给了院长指派的人手里。 9
5 院长李嘉琪的录音。 证明是非法启动审判委员会,证明审判委员会参与了审理,非法为人大代表暗中复庭。 10
6 民二庭庭长董超录音。 1.证明是非法启动审判委员会,证明审判委员会参与了审理,非法为人大代表暗中复庭;2.证明同样的案件,老百姓不给复庭,让她到中院上诉。 11
7 审判长王冰礁录音。 证明其不是为了查清事实,就是“想看看房屋修的怎样了,差在哪,不得知道吗,好向领导回报。”
尊敬的各级人民法院:
2014年8月28日,原告(检举人)向盖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盖州市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欺诈手段长期侵占检举人购房款一案。起诉后法院知道被告是人大代表,盖州市人民法院院长李嘉琪(被检举人李嘉琪是中院下派院长,又是人大代表和法律工作委员,凡是到中院检举李院长的人均被拒之门外。)非法启动审判委员会,不惜违反法定程序强行为人大代表暗中复庭,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故意为人大代表拖延时间,致使检举人损失不能挽回,现举报如下:
一、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和错误适用法律。一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作出缺席判决。被检举人得知被告是人大代表后,就以审判委员会决定为由,强行非法为人大代表暗中复庭。我国实行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指在审判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案件,难以抉择的疑难案件启动审判委员会审判。而盖州市法院院长启动审判委员会,非法干预了一个与大、要案不沾边的民事案件:1.检举人与天和房地产是一般民事纠纷,不论是在标的额上,还是在证据上,都是争议不大的案件。既然审判长已经做出缺席判决,就应该严格执行该判决。因为每个当事人都有主张财产的权力,也有放弃财产的权力。2.即使院长想干预这个案件,想启动审判委员会程序,应参与审判,不应参与审理,因为强行为人大代表复庭是在审理阶段;即使你想参与审理,也应该严格履行举证质证环节。由于没履行举证质证环节,致使原告的15份证据没有质证,更为严重的是根据被告的口供进行审判,导致了二审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3.即使你想以被告口供进行审判,也应该根据被告说的真话进行审判。判决上“被告称:原告的银行贷款被告不知道。”而被告提供了检举人的房屋抵押贷款合同,被告为检举人贷款后,只给检举人一个还贷存折,贷款合同一直扣在被告手里。4.即使你想参与审判,你也应该正确适用法律。被告谎称五证齐全就是欺骗行为,在预售许可证没办下来之前不与原告签合同就是强迫行为,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利息没有约定还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和第八条计算利息的专项法规。而法院适用的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该条款为十分抽象的概括条款,是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所以审判委员会制度是各级人民法院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设立的一项制度。该制度施行30多年来,为在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集体智慧,提高审判质量,强化司法监督,总结审判经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重要作用。法律赋予审判委员会的职权就是讨论、审判重大疑难案件。而被检举人不是为重大疑难案件启动审判委员会,是为感情为难案件而启动审判委员会,是为自己这个院长在人大民主选举中,获得这个人民代表的一票而启动的审判委员会。
二、两级法院不但在非法拖延办案时间,盖州市法院还在规避法院立、审、执分离的分权制衡制度。一审判决后检举人不服,于2015年2月8日上诉到中院,二审本应在3月内审结,二审却无故拖了7个来月,在2015年9月1日才把发回重审的裁定给检举人。于2015年9月6日将发回重审的案件送到一审法院,现在又已经超过6个月的审限。再者立、审、执分离制度,是法院分权制衡的一项制度,对监督制约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严格执行立、审、执分离有利于促进司法廉洁。而被检举人对我这个案子进行了“特殊照顾”,二审发回重审的案子,本应随机往一审没审过的庭分,盖州市法院却故意将案件分到一审的民事二庭,民事二庭又以不能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为由,私自将案件转给了院长指派的审判人员手中,巧妙的规避了法院立、审、执分离的制衡制度。
综上所述,被检举人的行为是故意为人大代表违反法定程序;故意为人大代表错误认定事实;故意为人大代表错误适用法律;故意为人大代表拖延办案时间和规避了法院立、审、执分离的制衡制度。应该是枉法裁判规定的情形“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一个法官这样做不可怕,一个法院院长带头这样做可怕;一个人这样做不可怕,一个人大代表带头这样做很可怕。一个普通人这样做不可怕,一个人大法制工作委员带头这样做更可怕。这样侵蚀人民法院司法廉洁,损害人民法院司法形象的腐败分子,还能继续做人民的代表和人民的法官吗?
检举人:许华波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证 据 材 料 清 单
编号 材 料 名 称。 证 明 内 容 数 量 备注
1 一审判决。 1.缺席审理,后又被告称;2.被告称“原告贷款被告不知道,”3.一审书记员关新宇,发回重审又转交给她。 1-5
2 二审判决。 证明二审在拖延时间,2015年2月8日上诉到中院,2015年7月15日审结,不送给当事人,一直拖到9月6日送到一审法院。 6-7
3 立案庭迟宇录音。 证明他把发回重审案件送回一审的民事二庭。 8
4 民事二庭书记员关新宇录音。 证明她私自将发回重审的案子送给了民一庭书记员,在由民一庭书记员送给了院长指派的人手里。 9
5 院长李嘉琪的录音。 证明是非法启动审判委员会,证明审判委员会参与了审理,非法为人大代表暗中复庭。 10
6 民二庭庭长董超录音。 1.证明是非法启动审判委员会,证明审判委员会参与了审理,非法为人大代表暗中复庭;2.证明同样的案件,老百姓不给复庭,让她到中院上诉。 11
7 审判长王冰礁录音。 证明其不是为了查清事实,就是“想看看房屋修的怎样了,差在哪,不得知道吗,好向领导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