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周末了。
锤锤挺期盼周末的,因为我有大把的时间可以写一些我喜欢的东西。
我总喜欢把自己的一些想法拿出来和各位分享,也许有人会说这些文章和的"公考"主题无关。
但是我想说的是:作为一个公务员,最重要的能力不是行文写作,也不是精通业务,而是分析问题、归纳看法的独立思考能力。
也许别的人一直在教你们怎么考取公务员,但是我更想尝试一种寓教于乐,插科打诨的方式帮助你们学会如何看待问题,如何思考问题。
我一直觉得,这才是最重要的。
更何况,你只会写申论,做行测,上班之后你会发现你和你的同事平时没什么可唠。
上个周末我通过《三休》和你们分享了关于国产网络烂片行业圈钱现象的一些看法。
这个周末,我想通过一场敲打了全美国人民神经的案件和大家分享一个沉重的话题——法律。
先说案件,这案件是我"无意中",听我一位教税法的朋友在聊中欧法系区别的时候讲的。
锤锤作为水建工科屌对法系不是很感冒,但是对这起案件与案件背后蕴含引人深思的部分却格外感兴趣。
这起案件就是被美国人民称为"世纪大审判"的辛普森杀妻案。
这是美国司法史上争议最大的案件。
《卫报》称此案:
一个美国人永远难忘的故事:种族,性,暴力,体育,好莱坞……
而唯一的目击者,是一条狗。
当事人O.J.辛普森,90年代美国收入最高的橄榄球星,出演过20多部电影。

人气当年高到,粉丝把他的头像纹在大腿上。

案件发生在1994年6月的一个晚上。
O.J.辛普森前妻妮克·布朗家的狗狂吠个不停,引起路人注意。
随后,他们发现,妮克·布朗和一个意大利餐馆侍者朗高曼,死于一起,死状惨烈。

另外,有没有觉得男性死者高曼长得有些像史泰龙老爷。

警方原打算去O.J.辛普森家,通知死者家属,却意外发现种种对他不利的证据:
案发现场(妮可家)的鞋印跟辛普森的限量版球鞋一模一样。

以及两只沾血皮手套,一只落在案发现场,一只在辛普森家院子。
手套上的血,被证明就是辛普森的。

他的座驾,也被发现有血迹。
他本人,亦无法提供案发时段的不在场证明。
看起来,证据确凿。
同时,当年辛普森知道自己被下了逮捕令后,他选择了逃亡。
他跟朋友开一辆白色越野车,流着泪,用枪指着自己的头,要"回家找妈妈”。
典型的警匪片桥段,辛普森是凶手的嫌疑越来越大。

这起案件在当时引起了全美的关注。
庭审当天,克林顿总统推开军机国务,前国务卿贝克推迟演讲,华尔街股市交易率下降。
据CNN统计显示,在办公室,在酒吧,在大街……超过1亿美国人收看了审判直播。
整个美国为之停滞。
结果,信普深被无罪释放,并在镜头前留下了迷之微笑。

舆论哗然。
明明警方掌握了如山血证,法院如何判决无罪,这又如何服众?
假设辛普森无罪,那真正的凶手,为何在之后十多年,一直没被抓到?
对整个案情我查找了许多资料,并观看了一部纪录片,锤锤想:辛普森的胜诉,与其说他是无辜的,不如说是因为洛杉矶警方的愚蠢失误。
过早清理现场,没有录影。
现场女尸肩头有7滴血,按角度鉴定,都不是她自己的,也不属于另一个受害者朗高曼。
这本是一个重要证据。
但洛杉矶警方居然自己把血迹洗掉。
而且,明明有沾有辛普森血迹的手套,但他本人怎么也戴不上去。

另外注意照片中辛普森的又一次迷之微笑,一直在试图唤醒锤锤的侦探之魂。
还有这个案件争议的焦点——种族矛盾。
当年在法庭上,辛普森能胜诉的一大原因,就是他的金牌律师们,抓住了警方的漏洞:
几样主要的证据,都由警官福尔曼警官发现,他是最重要的证人,记住这个名字,他才是全文甚至全案的焦点。

然而,他有严重的种族歧视倾向,曾在采访录音里说“黑鬼”(nigger)这种侮辱性的称谓,超过40次。
还在法庭上撒谎,试图隐瞒,导致法官质疑检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
在这个时候,一个刑事案件,已上升为种族矛盾。
用当时美媒的话说:
一个帅气迷人,天赋非凡的普通黑人孩子。
通过努力获得成功,却被从神坛上推下,扔进监狱,如同很多黑人一样。
他们不愿相信这是真的。
所以当辛普森被判无罪释放后,不同人种截然不同的反应。
黑人们欢呼雀跃,冲上街头。

许多白人则神情黯然,甚至破口大骂的,气出眼泪。
动图里,眼镜姑娘的口型叫做:shit.

辛普森是不是杀人凶手,至今是谜。
这些年来辛普森本人也从来没有对任何人松过口,哪怕是他的律师。

整个案情回放到这里,也许我该引出今天的主题:
真相究竟是什么?
是汹涌的民意,还是法律的正义?
而美系法律一直死守并引以为豪的底线"程序正义"原则,对于这场案件来说究竟是不是一个我们所理解的公正的审判?
程序正义即是相对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更重要。
这是司法制度透明,规范,执行到位的结果。
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
犯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错误的审判则弄脏了水源。
一次错误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更有害。
这种程序正义的原则,听起来确实有可取之处。
但是当诸多矛盾集中于一次审判,当诸多因素夹杂于一次审判,当诸多双眼睛在注视一次审判,这种程序正义还能否保证其自身的正义而不被外界因素侵扰?
换而言之,如果不是“猪一样”的洛杉矶执警方在破案时不停犯下事故。
如果辛普森没钱雇佣每小时500美元的“梦之队”。
最重要的是当该案件没有和种族歧视联系在一起之时。
辛普森能不能反败为胜?

是不是在程序正义原则运行下的美国司法体系中,富翁也比穷人,更容易依靠制度,借助舆论,逃脱司法制裁?
这种带血的真相,才是锤锤聚焦的焦点所在。
辛普森有罪与否锤锤不想去讨论,无论是辛普森还是呼格吉勒,或者是最近有人提过的中国是否需要引入陪审团制度等等等问题,我都不想深究,各个国家国情不同的条件下,所产生的问题和所适用的治理方式自然不同。
锤锤更想讨论的是"当舆论绑架法律,究竟如何保证法律自身的其根本目的。"
百度百科上写到:

锤锤觉得这句话中加上一句:法律是保障个人人权和维护社会底线的最后铁则。
个人拙见,这才是法律根本意义所在。
前一段时间还有一条新闻。
一共12名中国留学生,在美国加州虐待另一名中国留学生,而且全部都是女生。
虐待的手段在法庭上被判定有:
扒衣服、拍裸照、强迫吃沙子、最狠的是用烟头烫伤受害人。
这些事大家是否有些耳熟?
是的,你去百度视屏搜索"校园暴力"相关项目能找到不少。

这种行为,其实在国内很多学校,尤其是二三线城市并不算多么罕见的事情。
锤锤就上学的时候就亲眼目睹过多次。
而上述事件在美国法庭上得到的裁定是:
严重的虐待、绑架罪。
9名成年被告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
3名未成年被告面临一年的有期徒刑。
后来12名被告中的一位父亲,因妄图贿赂证人被捕。
我随便网上搜索了一下我国校园暴力的犯罪成本。
低的令人发指。
98年一起校园暴力,导致一名男生左侧睾丸破裂被切除,受害者最后自杀身亡。
被告人被判处一年半劳动教养,赔偿6万元。
02年陕西六名学生殴打一名学生,致使其精神分裂。
6人仅仅共赔偿1万5000元。
而我上学时曾经所目睹的校园霸凌,竟然以一纸检讨书收场。
锤锤在这里不是想口诛笔伐谁,也不是想指责任何人或者事。
因为执法部门更多的时候也是被舆论所绑架,在执法过程中掺杂了许多与法律无关的因素。
例如也许有人说锤锤在这里小题大做:
不就是女生打个架么?怎么能判刑呢?
赔一点医药费不就结了?
大不了调节调节,情节严重就蹲上几天小号,实在不行叫上十几个亲戚,12个人就叫上一百二十个亲戚去闹一闹,扯扯横幅什么的,最后再托人找找媒体。
一个孩子,你还能把他怎么的?你还想把他怎么的?
这种为弱势群体洗地的辩驳,看似很有道理,其实毫无逻辑。
2014年时,青少年犯罪比例已经达到18%以上,近几年可能还在增长。
殴打、拍裸照、上传到网络、种种行为却得不到严厉的惩罚。
这是什么?
"法不责少"?
老人各种碰瓷,明明就是标准的敲诈勒索,就是因为是老人,批评教育便了事。
第二天他还去原来的地方躺着。
这是什么?
"法不责老"?
电影《亲爱的》里不是全都是虚构的剧情,在我国有的地方拐卖妇女,全村人却一起帮忙看着不让受害者逃离。
明明就是集体绑架罪。
我却从没看过哪条新闻说把全村人都抓起来过。
这是什么?
"法不责众"?
就是这种根深蒂固的"零法律意识"和"零人权意识"才造成了上面的一系列的状况。
当舆论站在法律的对立面,当我们对于这些行径的施以宽赦之时。
谁来为受害人买单?
谁又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负责?
这不是遥远的大洋彼岸美国辛普森的事,也不是跟你没什么关系"校园暴力"问题。
还是那句话:
这是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事。
如何正确处理好法律和舆论的关系,如何从根本上树立每个人的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
任重而道远。
还有很多事等着我们去做。
写到这里,时间已是凌晨,锤锤的脑海里突然闪出一句话。
电影《七宗罪》的台词:
这个世界如此是美好,值得人们为之奋斗。
后半句我同意。


不要觉得一切都离你遥远,也不要觉得一切都与你无关。
如果你看到这里,还是觉得锤锤只是在胡邹乱侃。
那我只能对你说一句:对不起。我也是"饮冰十年,难凉热血。"
锤锤挺期盼周末的,因为我有大把的时间可以写一些我喜欢的东西。
我总喜欢把自己的一些想法拿出来和各位分享,也许有人会说这些文章和的"公考"主题无关。
但是我想说的是:作为一个公务员,最重要的能力不是行文写作,也不是精通业务,而是分析问题、归纳看法的独立思考能力。
也许别的人一直在教你们怎么考取公务员,但是我更想尝试一种寓教于乐,插科打诨的方式帮助你们学会如何看待问题,如何思考问题。
我一直觉得,这才是最重要的。
更何况,你只会写申论,做行测,上班之后你会发现你和你的同事平时没什么可唠。
上个周末我通过《三休》和你们分享了关于国产网络烂片行业圈钱现象的一些看法。
这个周末,我想通过一场敲打了全美国人民神经的案件和大家分享一个沉重的话题——法律。
先说案件,这案件是我"无意中",听我一位教税法的朋友在聊中欧法系区别的时候讲的。
锤锤作为水建工科屌对法系不是很感冒,但是对这起案件与案件背后蕴含引人深思的部分却格外感兴趣。
这起案件就是被美国人民称为"世纪大审判"的辛普森杀妻案。
这是美国司法史上争议最大的案件。
《卫报》称此案:
一个美国人永远难忘的故事:种族,性,暴力,体育,好莱坞……
而唯一的目击者,是一条狗。
当事人O.J.辛普森,90年代美国收入最高的橄榄球星,出演过20多部电影。

人气当年高到,粉丝把他的头像纹在大腿上。

案件发生在1994年6月的一个晚上。
O.J.辛普森前妻妮克·布朗家的狗狂吠个不停,引起路人注意。
随后,他们发现,妮克·布朗和一个意大利餐馆侍者朗高曼,死于一起,死状惨烈。

另外,有没有觉得男性死者高曼长得有些像史泰龙老爷。

警方原打算去O.J.辛普森家,通知死者家属,却意外发现种种对他不利的证据:
案发现场(妮可家)的鞋印跟辛普森的限量版球鞋一模一样。

以及两只沾血皮手套,一只落在案发现场,一只在辛普森家院子。
手套上的血,被证明就是辛普森的。

他的座驾,也被发现有血迹。
他本人,亦无法提供案发时段的不在场证明。
看起来,证据确凿。
同时,当年辛普森知道自己被下了逮捕令后,他选择了逃亡。
他跟朋友开一辆白色越野车,流着泪,用枪指着自己的头,要"回家找妈妈”。
典型的警匪片桥段,辛普森是凶手的嫌疑越来越大。

这起案件在当时引起了全美的关注。
庭审当天,克林顿总统推开军机国务,前国务卿贝克推迟演讲,华尔街股市交易率下降。
据CNN统计显示,在办公室,在酒吧,在大街……超过1亿美国人收看了审判直播。
整个美国为之停滞。
结果,信普深被无罪释放,并在镜头前留下了迷之微笑。

舆论哗然。
明明警方掌握了如山血证,法院如何判决无罪,这又如何服众?
假设辛普森无罪,那真正的凶手,为何在之后十多年,一直没被抓到?
对整个案情我查找了许多资料,并观看了一部纪录片,锤锤想:辛普森的胜诉,与其说他是无辜的,不如说是因为洛杉矶警方的愚蠢失误。
过早清理现场,没有录影。
现场女尸肩头有7滴血,按角度鉴定,都不是她自己的,也不属于另一个受害者朗高曼。
这本是一个重要证据。
但洛杉矶警方居然自己把血迹洗掉。
而且,明明有沾有辛普森血迹的手套,但他本人怎么也戴不上去。

另外注意照片中辛普森的又一次迷之微笑,一直在试图唤醒锤锤的侦探之魂。
还有这个案件争议的焦点——种族矛盾。
当年在法庭上,辛普森能胜诉的一大原因,就是他的金牌律师们,抓住了警方的漏洞:
几样主要的证据,都由警官福尔曼警官发现,他是最重要的证人,记住这个名字,他才是全文甚至全案的焦点。

然而,他有严重的种族歧视倾向,曾在采访录音里说“黑鬼”(nigger)这种侮辱性的称谓,超过40次。
还在法庭上撒谎,试图隐瞒,导致法官质疑检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
在这个时候,一个刑事案件,已上升为种族矛盾。
用当时美媒的话说:
一个帅气迷人,天赋非凡的普通黑人孩子。
通过努力获得成功,却被从神坛上推下,扔进监狱,如同很多黑人一样。
他们不愿相信这是真的。
所以当辛普森被判无罪释放后,不同人种截然不同的反应。
黑人们欢呼雀跃,冲上街头。

许多白人则神情黯然,甚至破口大骂的,气出眼泪。
动图里,眼镜姑娘的口型叫做:shit.

辛普森是不是杀人凶手,至今是谜。
这些年来辛普森本人也从来没有对任何人松过口,哪怕是他的律师。

整个案情回放到这里,也许我该引出今天的主题:
真相究竟是什么?
是汹涌的民意,还是法律的正义?
而美系法律一直死守并引以为豪的底线"程序正义"原则,对于这场案件来说究竟是不是一个我们所理解的公正的审判?
程序正义即是相对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更重要。
这是司法制度透明,规范,执行到位的结果。
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
犯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错误的审判则弄脏了水源。
一次错误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更有害。
这种程序正义的原则,听起来确实有可取之处。
但是当诸多矛盾集中于一次审判,当诸多因素夹杂于一次审判,当诸多双眼睛在注视一次审判,这种程序正义还能否保证其自身的正义而不被外界因素侵扰?
换而言之,如果不是“猪一样”的洛杉矶执警方在破案时不停犯下事故。
如果辛普森没钱雇佣每小时500美元的“梦之队”。
最重要的是当该案件没有和种族歧视联系在一起之时。
辛普森能不能反败为胜?

是不是在程序正义原则运行下的美国司法体系中,富翁也比穷人,更容易依靠制度,借助舆论,逃脱司法制裁?
这种带血的真相,才是锤锤聚焦的焦点所在。
辛普森有罪与否锤锤不想去讨论,无论是辛普森还是呼格吉勒,或者是最近有人提过的中国是否需要引入陪审团制度等等等问题,我都不想深究,各个国家国情不同的条件下,所产生的问题和所适用的治理方式自然不同。
锤锤更想讨论的是"当舆论绑架法律,究竟如何保证法律自身的其根本目的。"
百度百科上写到:

锤锤觉得这句话中加上一句:法律是保障个人人权和维护社会底线的最后铁则。
个人拙见,这才是法律根本意义所在。
前一段时间还有一条新闻。
一共12名中国留学生,在美国加州虐待另一名中国留学生,而且全部都是女生。
虐待的手段在法庭上被判定有:
扒衣服、拍裸照、强迫吃沙子、最狠的是用烟头烫伤受害人。
这些事大家是否有些耳熟?
是的,你去百度视屏搜索"校园暴力"相关项目能找到不少。

这种行为,其实在国内很多学校,尤其是二三线城市并不算多么罕见的事情。
锤锤就上学的时候就亲眼目睹过多次。
而上述事件在美国法庭上得到的裁定是:
严重的虐待、绑架罪。
9名成年被告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
3名未成年被告面临一年的有期徒刑。
后来12名被告中的一位父亲,因妄图贿赂证人被捕。
我随便网上搜索了一下我国校园暴力的犯罪成本。
低的令人发指。
98年一起校园暴力,导致一名男生左侧睾丸破裂被切除,受害者最后自杀身亡。
被告人被判处一年半劳动教养,赔偿6万元。
02年陕西六名学生殴打一名学生,致使其精神分裂。
6人仅仅共赔偿1万5000元。
而我上学时曾经所目睹的校园霸凌,竟然以一纸检讨书收场。
锤锤在这里不是想口诛笔伐谁,也不是想指责任何人或者事。
因为执法部门更多的时候也是被舆论所绑架,在执法过程中掺杂了许多与法律无关的因素。
例如也许有人说锤锤在这里小题大做:
不就是女生打个架么?怎么能判刑呢?
赔一点医药费不就结了?
大不了调节调节,情节严重就蹲上几天小号,实在不行叫上十几个亲戚,12个人就叫上一百二十个亲戚去闹一闹,扯扯横幅什么的,最后再托人找找媒体。
一个孩子,你还能把他怎么的?你还想把他怎么的?
这种为弱势群体洗地的辩驳,看似很有道理,其实毫无逻辑。
2014年时,青少年犯罪比例已经达到18%以上,近几年可能还在增长。
殴打、拍裸照、上传到网络、种种行为却得不到严厉的惩罚。
这是什么?
"法不责少"?
老人各种碰瓷,明明就是标准的敲诈勒索,就是因为是老人,批评教育便了事。
第二天他还去原来的地方躺着。
这是什么?
"法不责老"?
电影《亲爱的》里不是全都是虚构的剧情,在我国有的地方拐卖妇女,全村人却一起帮忙看着不让受害者逃离。
明明就是集体绑架罪。
我却从没看过哪条新闻说把全村人都抓起来过。
这是什么?
"法不责众"?
就是这种根深蒂固的"零法律意识"和"零人权意识"才造成了上面的一系列的状况。
当舆论站在法律的对立面,当我们对于这些行径的施以宽赦之时。
谁来为受害人买单?
谁又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负责?
这不是遥远的大洋彼岸美国辛普森的事,也不是跟你没什么关系"校园暴力"问题。
还是那句话:
这是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事。
如何正确处理好法律和舆论的关系,如何从根本上树立每个人的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
任重而道远。
还有很多事等着我们去做。
写到这里,时间已是凌晨,锤锤的脑海里突然闪出一句话。
电影《七宗罪》的台词:
这个世界如此是美好,值得人们为之奋斗。
后半句我同意。


不要觉得一切都离你遥远,也不要觉得一切都与你无关。
如果你看到这里,还是觉得锤锤只是在胡邹乱侃。
那我只能对你说一句:对不起。我也是"饮冰十年,难凉热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