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74岁老人陈伯宇讨债28年,被郴州两级法院均以超最长诉讼时效为由判决败诉。
4月15日,澎湃新闻对此案报道的当天,陈伯宇及其代理律师收到湖南省高院通知,该案将于4月22日上午9时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再审复查听证。
兴宁镇政府代表、陈伯宇及双方律师,都将出庭。兴宁镇副镇长吴强辉对澎湃新闻表示,镇政府会尊重事实,按照司法程序进行相应的工作。
陈伯宇代理律师曹远泽说,再审复查听证会对一、二审判决进行复查,复查后认定确实有问题就会进入再审程序。
法院的判决亦引起一些律师和法律学者的讨论。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上述规定的“特殊情况”。
律师刘家辉认为,此案中,因为法院不立案,给当事人主张权利造成了客观障碍,并不是当事人本人的原因,以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为由判陈伯宇败诉不合理,应当按照规定将诉讼时效予以延长。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梅认为,法律并没有对“特殊情况”做出具体规定,且法院不立案可能出于种种原因,能不能构成“特殊情况”需要看具体情况。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授刘俊海分析,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或者直接向乡政府主张债权,都是主张权利的方式。以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作为起算点,计算两年诉讼时效,如果当事人在两年内主张过权利,从最后主张权利时算起,又可以有两年的诉讼时效。在欠债属实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这么多年来不断主张权利却遭拒,从这个角度也可以探讨法院是否对当事人行使权力形成客观障碍,但这需要原告举证证明。
案情回顾:
28年来,陈伯宇都为了讨要1988年资兴市原坪石乡政府欠下的工程款四处奔波。
1992年11月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信访回执,让当时陈伯宇的代理人李金球去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符合事实请审查指定资兴或你院立案。”
1992年11月中旬,郴州中院转资兴市人民法院告申庭:“陈伯宇来我院反映并递交起诉状。现将起诉状转来你庭,请你庭依照民诉法的规定依法审查。如符合起诉条件则应立案受理,如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不立案,陈伯宇继续去各级政府部门反映情况,他去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劳动保障局、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郴州市信访局、资兴市信访局、资兴市人民法院、坪石乡政府,但始终没有结果。
2013年,撤并后的兴宁镇政府出面与陈伯宇进行了协商,争议的焦点在欠款的具体金额。
2015年2月3日,陈伯宇漫长的讨工程款案,在资兴市人民法院立案,法院主持调解,镇政府愿意出3万元,陈伯宇没同意。
2015年10月,郴州中院二审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陈伯宇的上诉。一、二审法院均认为,陈伯宇已过了20年最长诉讼时效。
2015年12月2日,陈伯宇就本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6年3月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4月15日,澎湃新闻对此案报道的当天,陈伯宇及其代理律师收到湖南省高院通知,该案将于4月22日上午9时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再审复查听证。
兴宁镇政府代表、陈伯宇及双方律师,都将出庭。兴宁镇副镇长吴强辉对澎湃新闻表示,镇政府会尊重事实,按照司法程序进行相应的工作。
陈伯宇代理律师曹远泽说,再审复查听证会对一、二审判决进行复查,复查后认定确实有问题就会进入再审程序。
法院的判决亦引起一些律师和法律学者的讨论。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上述规定的“特殊情况”。
律师刘家辉认为,此案中,因为法院不立案,给当事人主张权利造成了客观障碍,并不是当事人本人的原因,以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为由判陈伯宇败诉不合理,应当按照规定将诉讼时效予以延长。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梅认为,法律并没有对“特殊情况”做出具体规定,且法院不立案可能出于种种原因,能不能构成“特殊情况”需要看具体情况。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授刘俊海分析,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或者直接向乡政府主张债权,都是主张权利的方式。以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作为起算点,计算两年诉讼时效,如果当事人在两年内主张过权利,从最后主张权利时算起,又可以有两年的诉讼时效。在欠债属实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这么多年来不断主张权利却遭拒,从这个角度也可以探讨法院是否对当事人行使权力形成客观障碍,但这需要原告举证证明。
案情回顾:
28年来,陈伯宇都为了讨要1988年资兴市原坪石乡政府欠下的工程款四处奔波。
1992年11月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信访回执,让当时陈伯宇的代理人李金球去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符合事实请审查指定资兴或你院立案。”
1992年11月中旬,郴州中院转资兴市人民法院告申庭:“陈伯宇来我院反映并递交起诉状。现将起诉状转来你庭,请你庭依照民诉法的规定依法审查。如符合起诉条件则应立案受理,如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不立案,陈伯宇继续去各级政府部门反映情况,他去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劳动保障局、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郴州市信访局、资兴市信访局、资兴市人民法院、坪石乡政府,但始终没有结果。
2013年,撤并后的兴宁镇政府出面与陈伯宇进行了协商,争议的焦点在欠款的具体金额。
2015年2月3日,陈伯宇漫长的讨工程款案,在资兴市人民法院立案,法院主持调解,镇政府愿意出3万元,陈伯宇没同意。
2015年10月,郴州中院二审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陈伯宇的上诉。一、二审法院均认为,陈伯宇已过了20年最长诉讼时效。
2015年12月2日,陈伯宇就本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6年3月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