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中讲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分为三大类:一法律的评价要素(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评价的要素)二、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三、社会的评价要素,即需要根据社会一般人的价值观念进行评价的要素。读到这里,我就产生了疑问。判断一种物质是否为毒品,显然要根据刑法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即刑法典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为毒品的物质,是不能理解为刑法意义上的毒品的。那么,是否可以这样认为:一种物质是否为毒品,就必须凭借法律的规定。那么按照张明楷教授书中的观点,是否可以听把”毒品“一词认为属于法律的评价要素,进而认为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此处所说的法律评价要素,是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评价的要素。那么此处的”法律法规“是否包括刑法,还是指除刑法外的其他法律法规?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此处所说的法律评价要素,是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评价的要素。那么此处的”法律法规“是否包括刑法,还是指除刑法外的其他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