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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公司更改岗位名称,是否需要员工同意?
基于统一经营管理及业务发展需要,公司近期打算更改部分岗位名称,将目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OTC 药店零售员工”更改为“OTC门店理货员”,其他部分(薪资、津贴、绩效及工作内容等)均没有变化,是否需要员工同意?
案例解析:
用人单位仅更改岗位名称,而员工的工作内容没有变化,所对应的薪资、津贴、绩效等待遇也没有变化,系企业自主管理权,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5条所称的 “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无需员工同意。但建议公司对更改岗位名称事宜进行公示,如在公告栏张贴告示,或者向员工发送电子邮件告知;另外,在员工本次 劳动合同到期、新签劳动合同时,岗位名称进行相应更新。


IP属地:河北1楼2016-04-29 11:3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