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7条第5款的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 二、业主不履行交费的义务,导致物业公司无法生存,物业公司撤离前应提前15天在小区张贴公告,说明撤离原因。如果业主挽留的话,应尽快交费;如果不挽留的话,应尽快通过招投标方式聘用新的物业公司。公告30天业主如果没有反应,物业公司在经过物业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依法撤离。 三、物业公司管理不善,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话,可以推选业主代表)与物业公司协商,要求物业公司限期改正。在限期内物业公司如果积极整改的话,应该给予物业公司整改的机会。为了全体业主的根本利益,业委会一定要慎重,千万不要急于更换,草率从事。如果物业公司无动于衷的话,可以考虑另行选聘物业公司。 四、无论物业公司是否更换,均不影响业主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因为专项维修资金是存在建设局(或房管局)物业管理科管理的您所在楼盘专项维修资金的账户上。没有该楼盘当事业主、业委会或业主代表、物业管理科的3道程序签字,物业公司是拿不走的。请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