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是否为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要素
问题2:若认为”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属于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要素,那么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有没有这样一个感觉,在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上,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理论不匹配?
如果按照现行的刑法理论(客观主义、结果无价值论等),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应当包括: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以及消极要素(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按照实质解释论“把一切不值得刑法处罚的行为都予以排除”,这就要求证明标准要达到“排除一切可能”,也就是说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需要控方举证并予以排除,控方若不能举证就承担败诉的责任。但是,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却规定证明的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即控方只须证明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无需证明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换言之,“排除一切可能”的标准要高于“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刑法理论对刑事诉讼证据证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我感觉目前两者不匹配
当初高铭暄攻击张明楷时就是抓住这点,说结果无价值论将导致“现有的公检法与辩方之间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混乱”,只是我没读懂高的意思。现在有些懂了,但是我觉得不能说结果无价值论不合理,只能说新的刑法理论对旧的刑事诉讼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说刑事诉讼法有些滞后了
这是我的一点感觉
但是我知道实中到底现在是怎么处理的。因为控方肯定不会出示“被害人有承诺”这样的证据的,但是法院能否会因为控方没有提供排除违法阻却事由的证据而判控方败诉呢?所以请教各位
问题2:若认为”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属于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要素,那么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有没有这样一个感觉,在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上,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理论不匹配?
如果按照现行的刑法理论(客观主义、结果无价值论等),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应当包括: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以及消极要素(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按照实质解释论“把一切不值得刑法处罚的行为都予以排除”,这就要求证明标准要达到“排除一切可能”,也就是说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需要控方举证并予以排除,控方若不能举证就承担败诉的责任。但是,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却规定证明的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即控方只须证明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无需证明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换言之,“排除一切可能”的标准要高于“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刑法理论对刑事诉讼证据证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我感觉目前两者不匹配
当初高铭暄攻击张明楷时就是抓住这点,说结果无价值论将导致“现有的公检法与辩方之间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混乱”,只是我没读懂高的意思。现在有些懂了,但是我觉得不能说结果无价值论不合理,只能说新的刑法理论对旧的刑事诉讼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说刑事诉讼法有些滞后了
这是我的一点感觉
但是我知道实中到底现在是怎么处理的。因为控方肯定不会出示“被害人有承诺”这样的证据的,但是法院能否会因为控方没有提供排除违法阻却事由的证据而判控方败诉呢?所以请教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