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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拆迁的叫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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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拆迁在现实当中有很多叫法:拆迁、征收、搬迁、腾退、动迁、关闭关停等等。但是达到的目的是什么?特别是针对中小企业而言,都是要把企业关闭,造成企业不能生产经营。
只不过达到的目的有的是因为有具体的项目在此,要进行土地的“三通一平”,要进行挂牌交易,也就说有具体的项目要落户到这里。特别是依赖土地财政作为政府主要财政来源的时候,这种方式是很多的。以前的开发商也好,用地方也好进行拆迁,后来改成征收,特别是2001年改成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征收现在是政府直接出面,以前是开发商,现在是政府直接出面来进行土地征收。
还有一种叫土地回购,八十年代有城镇建设用地回购的再行条例,也就是政府因公共事业要回购这块土地。已经已经进行市场成交了现在要回购回来,但是基础跟征收一样,必须是因为公共利益来进行的。但是回购比征收在补偿方面的要求更严格。不能赋予一定的市场价值,只能说当时花费多少钱买的地现在回购基本还是那个价钱,这点区别于征收。
但是这些词语在现实当中的叫法达到的目的都是因为有公共利益或者非公共利益的商业项目要入住来进行的,所以现在具体的叫法,包括北京现在集体土地叫腾退,运用的是土地管理法跟村民自治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乡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要把集体土地来进行腾退。
现在只是一种叫法,没有上位法的支撑,没有土地管理法以及物权法的支撑,所以对这块到底适用哪方面法律规定?怎么来适用法律规定?应该依据哪些?现在应该是学术界法律界实物界争议比较大的一块,确实没有上位法的合法来源。
关停关闭是来自于因为环境原因把中小企业关停关闭,特别是京津冀地区。关停关闭企业最多的就是钢铁厂、石材厂、砖窑厂、化工厂等,特别是在一些水域地区,像太湖流域等各个方面的水域。特别是产生养殖行业,比如养猪养鸡行业,对水域的影响也纳入关停关闭或者腾空的范畴之内。他们要达到的目的,没有具体的项目入驻,仅仅是把企业关闭掉,只要企业关闭不生产,对于环境不造成任何影响了目的就达到了。所以往往在补偿方面只给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单价、补偿额度给的非常低。因为关停关闭的目的很简单,不用你的地和房屋,房屋也不拆只需要把企业关停关闭就可以了。
现在不管哪一种叫法给中小企业造成的都是企业无法生存发展经营,可预期的可得利益都不复存在,这是一个前提条件,只不过前边拆迁是直接把土地厂房拆走了,关停关闭不需要厂房和土地。
但是反过来讲,即使不需要厂房土地,企业在这里也不能按照原经验范围进行生产经营了,只能说搬迁或者土地在进行市场化交易,也就是说卖掉土地。因为我不能干这个产业,要不就转行干别的产业,要不就把土地和厂房进行市场化的交易买卖,所以说这两块在选择补偿项目上讲确实是不一样的。
当然我认为作为被征收人、被关闭人确实有一个补偿安置选择权的问题,如果你要我的土地和厂房,那么我有一个补偿项目的选择。如果不要的话,同样我又满足不了实际经营的话,我也可以要求政府把厂房土地回购,按照征收拆迁来补偿。
确实在实践中有这么多具体的事情,也就是说由于政府做这个事情所达到的目的不一样,所以给予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被关停人补偿的项目和补偿的价格也不一样,但是我们也要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来讲,看看怎么能够最大范围的保证利益、保证权益,找出一定合法合理性基础。这是一个有利于行政相对人跟行政主体和谐处理问题的前提。


1楼2016-06-06 10:3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