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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刑事再审程序的法律依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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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刑事再审程序的法律依据问题
作者:孙瑞红
关于刑事再审的法律、司法解释文件列举如下:
1、《刑事诉讼法》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规定》法释【2001】31号
4、司法部2004年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
5、《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6、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9月15日 法办[2005]415号)
搜罗一遍,关于刑事案件再审有规定的就是以上规定,但这些规定中对律师在刑事案件再审中的地位和作用基本没有规定,是空白。
一、在刑事案件再审程序启动环节上,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白。
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部分,根本就没有出现“律师”一词。亦即,在刑事诉讼法中根本就没有规定律师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介入,能够从哪几个方面进行工作。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部分,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如何进行没有说。但这里肯定不能说法无禁止皆自由。虽然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律师能做什么,但是已经有的条条框框意味着律师不能做什么。
相反,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刑事案件再审的启动权不在当事人及其律师这一边,而是在法院检察院手里。是通过以下途径启动:
最高法发现、上级法院发现、法院院长发现、最高检发现、上级检察院发现,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请只是递交材料,并不能够启动再审程序,法院检察院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进而由相关部门发现真的错误,然后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如果发现不了错误,就不启动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的启动过程中,律师的会见权和阅卷权没有法律明确确认。
从刑事诉讼法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和最高法关于刑诉法解释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部分,规定的比较明确启动再审的条件来看,辩护律师在再审程序启动过程中,很难有所作为:
刑事诉讼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法关于刑诉法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所列的再审的条件也就是律师可能要努力去发现的问题的地方,问题是,看完刑事诉讼法的五个条件以及最高法司法解释的九个条件,律师如何去发现问题呢?阅卷和会见。这是最重要的途径。但是律师在审判监督程序启动过程中很难阅卷和会见。
首先、关于阅卷问题。
刑诉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只字不提,在《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看看就让人生气,“律师查阅档案,应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办理。卷内材料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为什么设置这个障碍?有什么见不得人的?
其次、关于会见问题。
司法部于2004年印发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对此作出了规定,依据为该规定第4条,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罪犯:(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咨询,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担任代理人的;(三)接受在押罪犯委托,代理调解、仲裁的;(四)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看看这个规定也把律师给废了,第二三四项基本没用。第一项有用吧,又限定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虽然审判监督程序也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但很明显“刑事诉讼程序”应不包含“审判监督程序”,而仅仅是指侦查、审查起诉、法院一审、二审。所以,律师的会见权也意味着很难保障了。
不能阅卷、不能会见,除非律师能够在当事人近亲属自己掌握的证据材料和重新调查取证的证据材料以及一审、二审判决书中中发现能够推翻原判决的蛛丝马迹,否则律师在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过程中就很难有所作为了。或许,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不是说了吗,“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在没有规定你具体怎么进行的情况下,很难想象我们现在的工作人员能够顺利的安排会见和阅卷。君不见聂树斌案的代理律师争取了十年才阅到卷吗?!。。。。
梳理了这些规定之后,发现在中国申请再审是一件很难的事情。介入刑事案件再审的律师,需要很大的勇气!!!


1楼2016-07-28 14:3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