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X主张的加班工资的问题。凯润公司对XXX实行每周工作6天,每月26天工作制,工资总额为每月8000元,出勤天数未达26天的,出勤工资项予以扣减,XXX在凯润公司上班期间以知晓该事实,双方也按上述约定时间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故应认定双方约定的XXX工资8000元中已包含每月工作26天内的加班工资,且XXX每月8000元工资具体到法定上班时间和加班时间后的小时计酬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故XXX要求凯润公司再行支付其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说法问题在哪儿?帮我分析一下,准备上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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