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括,黄家告四被告,要求四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67万4千844元。四被告则均宣称对事件不担任何责任,并出现内部互相推诿之事态(复旦、中山医将责任推给吕巍巍,认为做实验乃吕之个人行为,且是用个人银行卡支付的N2费用;吕方反击,称其与第一、二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购药是以中山医名义,属于职务行为,且当时开有发票;天津方更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宣称黄洋死亡与试剂研究所无任何因果关系,概不担责)。
二、N-二甲基亚硝胺是否真正存在过,更加成疑。首先,中山医出具证据,证明当年查案过程中,中山医保卫处出示过毒品来源说明,证明中山医无购买剧毒物品资格,实行0库存管理,所以吕实验用N2非中山医购买。而吕又坚称,自己是以中山医的名义买药的,这是双方矛盾之一;其次,复旦和中山医,分别出示了证据,来证实自己单位对剧毒化学物质管理方面何等的严格,既然是这样,让人不禁要问:吕和林关于N2的论文均是被学校认可通过的,学校方面既然知道学生使用了违禁剧毒化学品做实验,为何不严格追查该实验药品的下落?让一瓶违禁的毒物在实验室沉睡了两年多,其间无任何人问津,这就是复旦、中山医们宣称的“严格管理”吗?还是说,严格管理是真,但药物根本就没有出现过?(因为到目前为止,仍旧没有取毒监控、原液瓶等证据公之于众。)
二、N-二甲基亚硝胺是否真正存在过,更加成疑。首先,中山医出具证据,证明当年查案过程中,中山医保卫处出示过毒品来源说明,证明中山医无购买剧毒物品资格,实行0库存管理,所以吕实验用N2非中山医购买。而吕又坚称,自己是以中山医的名义买药的,这是双方矛盾之一;其次,复旦和中山医,分别出示了证据,来证实自己单位对剧毒化学物质管理方面何等的严格,既然是这样,让人不禁要问:吕和林关于N2的论文均是被学校认可通过的,学校方面既然知道学生使用了违禁剧毒化学品做实验,为何不严格追查该实验药品的下落?让一瓶违禁的毒物在实验室沉睡了两年多,其间无任何人问津,这就是复旦、中山医们宣称的“严格管理”吗?还是说,严格管理是真,但药物根本就没有出现过?(因为到目前为止,仍旧没有取毒监控、原液瓶等证据公之于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