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部门应当予以注销注册,并将其注册证、执业印章收回或者公告作废:(一)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自行申请注销的;
(三)依法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在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中受到除警告、一万元以下之外行政处罚或者不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六)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0分的;
(七)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
(八)一年内完成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项目少于3个或者消防安全评估咨询项目少于2个;
(九)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自行申请注销的;
(三)依法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在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中受到除警告、一万元以下之外行政处罚或者不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六)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0分的;
(七)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
(八)一年内完成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项目少于3个或者消防安全评估咨询项目少于2个;
(九)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