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平稳运行,按照《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的通知》(冀卫基层函〔2015〕2号)要求,结合我县新农合运行情况,修订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
第三条 参合对象及其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参合对象:凡本县农业户口居民,以户为单位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参加,参合期为一年,中途不能参加和退出。凡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的,不得参加新农合。
二、参合农民的权利: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规定的补偿范围及比例,享受新农合补偿;对医疗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进行监督质询。
三、参合农民的义务:每年按规定时限,以户为单位全员足额缴纳参合资金,严格遵守新农合就医、转诊、补偿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简称“合管会”),政府主管副县长任主任,卫生、财政、农牧、民政、发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计生、组织、武装、药监、残联、公安、审计、物价、广电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全县新农合的组织领导、协调、调度、管理、考核、监督、检查等工作。合管会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
各乡镇成立相应组织由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有关基层站所负责人、村委会主任和参合农民代表为成员,负责本乡镇新农合工作。负责宣传新农合的意义、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组织发动农民参加新农合;组织收缴农民参合资金,并及时将收缴的资金存入新农合基金专用帐户;反映农民意见,维护农民利益;监督新农合政策在农村落实。
各村以村委会主任为组长,村委会委员和农民代表为成员,负责宣传动员组织农民参加新农合,协助做好农民参合资金的收缴和新农合资金筹集、基金使用情况的公示工作,监督新农合政策在农村实施。
第五条 新农合监督委员会(简称监委会),由政府常务副县长为主任,纪检、监察、农工、农业、审计、物价等部门负责同志,负责监督检查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六条 县新农合管理中心(简称“合管中心”)。为全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日常事务。负责管理基金帐目,编制新农合基金的预决算,总结、分析、评估新农合运行情况并上报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填报各类报表;审核并补偿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办理参合农民医疗转诊;定期评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制度执行情况,并签定医疗服务协议;检查、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制度实施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定期向社会公示新农合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调查处理工作中发生的案件及群众举报、投诉等;参与新农合补偿方案的测算和制定;协助开展宣传动员和农民参合资金的收缴工作。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指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新农合经办科室,乡级由县统一安排至少1名专职经办人员。其职责是:监督检查乡镇卫生院新农合制度落实情况,协助卫生院监督检查审核村定点诊所执行新农合制度及报销情况;负责新农合在本院(本辖区)的监管、宣传、公示、统计、档案等具体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