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我国“一户一宅”原则是明文禁止“一户多宅”的,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一户多宅”的客观事实,有明确的处理方式。第一,村民自行 将多余的住宅转让给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第二,满两年未转让多余宅基 地的,村民委员会可向土地管理机构提请收回。追问1、“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夫妻双方主方为农业户口,一方为居民户口,说明不在一个户口簿上,是否可视为两户?
2、如视为一户,但居民户口一方为非农户口,虽有房屋,但所有房屋无上述所指的“农村宅基地”。另一方为农业户口,按规定可在户口所在村申请唯一一处宅基地,该理解是否正确?追答农业户口的一方未迁户口且为男性的,可以向户口所在村集体申请宅基地修建房屋。
女性的需看当地规定。追问主要就是想问问夫妻双方户口一方为农业(无房),一方为非农(有房),两方户口不在同一市、县或同村。农业的一方可否享有申请宅基地的权利。
2、如视为一户,但居民户口一方为非农户口,虽有房屋,但所有房屋无上述所指的“农村宅基地”。另一方为农业户口,按规定可在户口所在村申请唯一一处宅基地,该理解是否正确?追答农业户口的一方未迁户口且为男性的,可以向户口所在村集体申请宅基地修建房屋。
女性的需看当地规定。追问主要就是想问问夫妻双方户口一方为农业(无房),一方为非农(有房),两方户口不在同一市、县或同村。农业的一方可否享有申请宅基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