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实际上是出现在《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里面,即《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方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方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规定订金,只有一个行政法规规定了订金,而且只在商品房预售中适用。这个管理条例也明确说了,"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方返还所收费用"根据这个管理条例的意思,就是买卖合同不成立,卖方退还所收费用。类推到手办预售中,要是买家跑单(不补宽),卖家是不是应该退还订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