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用户已安装热量表的,按照热量表读数计收热费;用户未安装热量表的,自2005年冬季采暖期起,按照采暖的使用面积计收热费。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吉林省四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则规定:
第八条供热单位要按规定的日期供暖和停暖,供暖期内用户室温不得低于摄氏十六度(停水停电除外)。
目前四平市仍不执行省里的规定“按照采暖的使用面积计收热费”,而按照建筑面积收费。这个建筑面积还包括了黑心开发商所谓的楼道公摊面积。
第十五条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用户已安装热量表的,按照热量表读数计收热费;用户未安装热量表的,自2005年冬季采暖期起,按照采暖的使用面积计收热费。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吉林省四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则规定:
第八条供热单位要按规定的日期供暖和停暖,供暖期内用户室温不得低于摄氏十六度(停水停电除外)。
目前四平市仍不执行省里的规定“按照采暖的使用面积计收热费”,而按照建筑面积收费。这个建筑面积还包括了黑心开发商所谓的楼道公摊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