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内容
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以统筹规划、立足基本、上下联动、创新机制为原则,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中,缩小城乡差距,保障城乡居民平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6年12月21日至23日)。制定《佳木斯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调查摸底,搞好对接;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
(二)移交阶段(2016年12月24日至12月31日)。全市新农合人、财、物以及基金等进行整体移交,12月31日前完成移交工作。
1.职能移交。整合各级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工作,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由各级人社部门承担,组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人社部门管理。全市医保经办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社会医疗保险局。
2.机构和人员移交。县(市)区新农合行政管理人员及相应编制一并划转;经办机构整体移交,人员编制按“编随事走、人随编走”一并划转至同级人社部门。
3.基金移交。过渡期内,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统一由各级财政专户管理,分账运行,独立核算。新农合基金、相关项目资产、财务账目按程序移交至各级人社部门管理。县(区)区审计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新农合基金管理、使用和结余情况进行审计。
4.信息系统移交。新农合信息化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网络和完整的系统数据等,均由卫生计生委移交同级人社部门。过渡期内,现有的新农合信息系统和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继续同时运行,确保业务不断。
5.档案和资产移交。新农合历年的政策文件文书档案,历年基金的收支财务会计凭证、账册和印鉴,固定资产需经市、县(区)国资管理部门清查后移交至各级人社部门。
(三)政策制定阶段(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2017年1月起对城镇居民、新农合两项制度的政策进行比对、测算。统一缴费标准。待遇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统一政策,基金分级管理,制定适合我市市情的《佳木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及《佳木斯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佳木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流程》等配套办法。
(四)过渡阶段(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整合的过渡期间,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实行“双轨制”运行,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按原制度规定就医购药,按原支付渠道进行报销,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不受影响。
(五)实施阶段(2018年1月1日开始)。2017年底过渡期结束,2018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正式实施,按新政策兑现医疗待遇。各级经办机构同步做好政策的解释工作,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力度。
四、组织领导及职能分工
(一)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人社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人社、卫生计生、财政、编办、审计、民政等部门为成员的佳木斯市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整合过程中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等工作,确保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各部门职能。
1.人社部门负责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牵头工作并组织实施和接收。
2.编制部门负责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行政管理和经办机构编制调整的相关工作。
3.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做好新农合历年政策文件文书档案、系统数据信息、财务、固定资产等的移交工作,协助人社部门对新农合工作进行过渡管理。
4.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对新农合基金完整性移交进行监督。
5.审计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负责对新农合基金、相关项目资产、财务账目等移交工作进行审计。
6.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衔接工作,及时为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保证医疗救助金的及时拨付。
五、工作要求
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要坚持政府主导、统一部署、统一实施、部门联动,积极稳妥、平稳过渡,确保整合后的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不受影响,实现制度无缝隙衔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工作,服从大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整合工作,确保整合工作期间思想不散、人员不乱、工作不断、资料不丢、基金和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周密部署,狠抓落实。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人群广,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单位要精心组织、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狠抓落实,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充实队伍,提高效率。要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选用、充实医保行政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基层医保工作站工作人员。完善、规范医疗保险经办管理程序,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一、工作目标及内容
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以统筹规划、立足基本、上下联动、创新机制为原则,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中,缩小城乡差距,保障城乡居民平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6年12月21日至23日)。制定《佳木斯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调查摸底,搞好对接;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
(二)移交阶段(2016年12月24日至12月31日)。全市新农合人、财、物以及基金等进行整体移交,12月31日前完成移交工作。
1.职能移交。整合各级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工作,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由各级人社部门承担,组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人社部门管理。全市医保经办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社会医疗保险局。
2.机构和人员移交。县(市)区新农合行政管理人员及相应编制一并划转;经办机构整体移交,人员编制按“编随事走、人随编走”一并划转至同级人社部门。
3.基金移交。过渡期内,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统一由各级财政专户管理,分账运行,独立核算。新农合基金、相关项目资产、财务账目按程序移交至各级人社部门管理。县(区)区审计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新农合基金管理、使用和结余情况进行审计。
4.信息系统移交。新农合信息化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网络和完整的系统数据等,均由卫生计生委移交同级人社部门。过渡期内,现有的新农合信息系统和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继续同时运行,确保业务不断。
5.档案和资产移交。新农合历年的政策文件文书档案,历年基金的收支财务会计凭证、账册和印鉴,固定资产需经市、县(区)国资管理部门清查后移交至各级人社部门。
(三)政策制定阶段(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2017年1月起对城镇居民、新农合两项制度的政策进行比对、测算。统一缴费标准。待遇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统一政策,基金分级管理,制定适合我市市情的《佳木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及《佳木斯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佳木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流程》等配套办法。
(四)过渡阶段(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整合的过渡期间,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实行“双轨制”运行,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按原制度规定就医购药,按原支付渠道进行报销,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不受影响。
(五)实施阶段(2018年1月1日开始)。2017年底过渡期结束,2018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正式实施,按新政策兑现医疗待遇。各级经办机构同步做好政策的解释工作,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力度。
四、组织领导及职能分工
(一)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人社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人社、卫生计生、财政、编办、审计、民政等部门为成员的佳木斯市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整合过程中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等工作,确保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各部门职能。
1.人社部门负责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牵头工作并组织实施和接收。
2.编制部门负责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行政管理和经办机构编制调整的相关工作。
3.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做好新农合历年政策文件文书档案、系统数据信息、财务、固定资产等的移交工作,协助人社部门对新农合工作进行过渡管理。
4.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对新农合基金完整性移交进行监督。
5.审计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负责对新农合基金、相关项目资产、财务账目等移交工作进行审计。
6.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衔接工作,及时为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保证医疗救助金的及时拨付。
五、工作要求
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要坚持政府主导、统一部署、统一实施、部门联动,积极稳妥、平稳过渡,确保整合后的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不受影响,实现制度无缝隙衔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工作,服从大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整合工作,确保整合工作期间思想不散、人员不乱、工作不断、资料不丢、基金和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周密部署,狠抓落实。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人群广,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单位要精心组织、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狠抓落实,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充实队伍,提高效率。要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选用、充实医保行政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基层医保工作站工作人员。完善、规范医疗保险经办管理程序,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