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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条约】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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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约联盟各国应当在国际争端前与各国共同商讨对策,以和平与谈判解决争端,遵守和平发展准则。
【2】、若单个国家想发动战争,须经过联盟议会商讨,不可直接开战,议会商讨允许后才能开战(一般情况下)。
【3】、同盟各方将从加强国际和平和安全的需要出发,就一切有关联盟国或整个联盟的共同利益的重要国际问题彼此开展讨论。
【4】、若同盟内部国家关系不和,其余同盟国家必须做出努力,维持同盟的稳定。
【5】、如果有国家或国家集团对一个或几个同盟的进攻,每一个缔约国都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其它同盟国必须以一切它认为必要的方式,包括使用武装部队,战略导弹即对遭受这种进攻的某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给予援助与对攻击国家的打击。
【6】、同盟将寻求一切国际经济政策,将鼓励经济合作与任何促进经济发展的方式。
【7】、同盟国家须建立它们的联合司令部,以便统率与指挥各国武装部队。该司令部将根据共同制定的原则进行工作。同盟要加强它们的防御能力与必要配合措施,以便保障它们的人民与政府的不受侵略,保证它们的疆界和领土的不可侵犯性并确保对可能的侵略的防御。
【8】、同盟要本着友谊和合作的精神,进一步发展和巩固它们之间的经济和文化关系,恪守互相尊重它们的独立及主权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无论同盟国家政体。
【9】、如果同盟国家内部出现不稳定或倾覆,暴动等,同盟国家须互相帮助,维持每一个国家的稳定。
【10】、要加强国与国的艺术文化教育的交往,提升国家自身文化。
【11】、面对一切事态,同盟国家应毫不回避,共同承担,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12】、 同盟各国应建立政治协商委员会,由每一缔约国派一政府成员或一特派代表参加,以实行本条约所规定的缔约国之同的磋商和审查由于本条约的实施所引起的问题,加强国与国之间沟通。
【13】、国与国之间的互助处在于任何层面。
【14】、凡表示愿意参加本同盟来促进爱好和平的国家的共同努力以保障和平和国际安全的任何国家,不论其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如何,经审核商讨后,均可参加本同盟。这种参加将在所有同盟国与各方的同意下向神圣大明帝国提交最后申请文案。
【另附】:国家可以派遣军队在和平情况下驻守其它同盟国家,如果驻守核导弹,其发射权在派遣国;此同盟大部分会议在神圣大明帝国开展。
【另附】:未尽事宜的条件将在以后添加,现有条件可能修改。


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17-01-26 15:38回复
    @东厂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7-01-26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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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洋水师提督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7-01-26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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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字叫什么?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7-01-26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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