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FreeTrilobite 原作者。
其实还是很喜欢看《最强大脑》这个节目的,也很喜欢Dr.魏,我觉得正是因为某种喜欢,才促使了我这个从来不玩贴吧的人,在节目陷入争议的时候,忍不住注册账号进来畅所欲言一番。
既然节目组一直坚守科学的底线,Dr.魏是节目的科学性判官,我觉得你们一定会支持我用科学理论来解答你们遇到的难题。
首先,我们应当对两位选手分别做出无罪推定,然后一步步还原整个事件的过程,分析其中的主要和次要矛盾,进而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分割线----------------------------------
节目组设计的环节为“听音盲拧”,A和B分别参加比赛,A用逆序解题,可能被认定为作弊;B认为公平性受到挑战而罢录,可能被认定为消极比赛。
首先,我们分析A是否存在过错。A的观点是,该比赛并未说明不能采取逆序的方式,因此他的行为是一题多解。同时,该观点能被节目组(规则制定者)认可,因此,从法理来说,A并无过错。
我们再来分析B是否存在过错,那么问题就有点复杂了。
在这里,我想引入一个词,叫“科学命名法”,这是一种命名规则,被科学界广泛认可:
例如在化学界,某种物质命名为“2-甲基丙烷”,名称可分为三部分,(2-甲基)(丙)(烷),命名规则为:最后一部分说明了物质本身的种类,即这种物质属于烷烃,前两部分是对这类物质的修饰和限定,即这种烷烃具有的特征为:主链上有3个碳原子,其中,第二个碳原子上有一个甲基。
再例如在岩石学界,某种岩石名称为“灰白色砂岩”,名称可分为两部分,(灰白色)(砂岩),命名规则为,后一部分说明了物质本身的种类,即这种物质属于砂岩,前一部分是对这类物质的修饰和限定,即这种砂岩为灰白色。
再比如在医学界,某种疾病名称为“再生障碍性贫血”,名称可分为两部分,(再生障碍性)(贫血),命名规则为,后一部分说明了疾病本身的种类,即这种疾病属于贫血症,前一部分是对这类疾病的修饰和限定,即这种贫血症是由于造血功能障碍而引起的。
再比如Dr.魏研究的心理学界,某种疾病名称为“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名称可分为两部分,(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命名规则为,后一部分说明了疾病本身的种类,即这种疾病属于精神分裂症,前一部分是对这类疾病的修饰和限定,即这种精神分裂症的表现主要是患者出现妄想与幻觉。
……
由此可见,科学命名法的主要思想在科学界是被广泛认可和采纳的。
下面回到本次比赛,用科学命名法的原理,“听音盲拧”的名称可分为两部分,(听音)(盲拧),命名规则为,后一部分说明了比赛项目本身的种类,即这项比赛为盲拧,前一部分是对这项比赛的修饰和限定,即这项盲拧比赛具有听音的元素。
因此,我们用“科学命名法”的思想以B的身份理解比赛:这首先是一项盲拧比赛,因此应当首先满足盲拧比赛通用(国际)规则,即不能用逆序,然后这项比赛加入了听音的元素,因此听音部分的规则为盲拧规则基础上的附加规则。B对比赛规则的理解符合科学界对学术名词理解的共识,因此,B认为采用逆序属于犯规的看法也无过错。
由此可见,A和B都无主要过错。下面,我们分析一下栏目组。
栏目组曾解释,“听音盲拧”同时具有记忆(即听音记忆)+速拧的元素。速拧和盲拧属于两个不同的学术名词,因此,听音盲拧≠听音记忆+速拧(不满足科学命名法)。
同理,2-甲基丙烷≠2-甲基丙烯;灰白色砂岩≠灰白色泥岩;再生障碍性贫血≠再生障碍性心脏病;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妄想型神经官能症。
如果节目组一开始打算设计的就是听音记忆+速拧,那不妨命名为“听音速拧”,这样就不会对B产生认知和判断的干扰。因此,节目组显然犯了一个混淆学术名词的错误,该错误造成了多方矛盾的后果,因此应承担后果的主要过错。
至于,A钻空子被舆论说作弊,B退赛被舆论说不大气,这都只是舆论的价值判断,但不是科学的事实判断,A钻空子和B退赛都是有各自理论依据的,均无过错,即使不符合舆论价值观,但其与造成现今多方矛盾的结果无直接因果联系。而真正有因果联系的是栏目组制定的规则存在问题。
一个主打“科学性”的栏目组,犯了一个科学性的错误,却用了更加不科学的手段来解决问题。自己的规则制定的有问题,对参赛双方产生了歧义,使得竞赛脱离了客观性,这说明赛制本身已经丧失了科学性,赛制科学性出问题,赛出的结果作为上层建筑,还有什么科学和客观可言?
栏目组应该做的是修正和完善规则,推翻一切,重新组织比赛,这才是科学的态度。而不是去强调,即使规则有漏洞,参赛者也应当如何如何,我觉得这是一种掌握着话语权而对科学的践踏。
综上所述,A和B在法理上都没有过错,同时,他们都是节目组犯了科学性错误的受害者。节目组不光谁都不要批评,还应该公开向参赛双方道歉,因为节目组的不严谨让无过错的参赛者两方都备受折磨。
另外,节目组官方账号发了一个帖子,我觉得说得挺好:“《最强大脑》呼吁尊重科学与努力成果,在公平规则下兼顾观赏性”,尊重科学是基础,然后才是尊重努力、公平和观赏性。想让参赛者和观众尊重努力、公平和观赏性,节目组是不是得先做到尊重科学,不是吗?
我还是一个科学路上求学的人,我有自己的追求。如果这是一个普通的综艺节目,我是断然不会这么较真的。既然是一个充满科学性和正能量的节目,出于我对科学的追求,我希望能发出一些声音,促使事情回到正轨上来。
希望节目组能早日承认错误,希望Dr.魏能帮节目组把好关。不然观众会怎么看你们呢?赞助商会怎么看你们呢?消费者又会怎么看赞助商呢?^_^
其实还是很喜欢看《最强大脑》这个节目的,也很喜欢Dr.魏,我觉得正是因为某种喜欢,才促使了我这个从来不玩贴吧的人,在节目陷入争议的时候,忍不住注册账号进来畅所欲言一番。
既然节目组一直坚守科学的底线,Dr.魏是节目的科学性判官,我觉得你们一定会支持我用科学理论来解答你们遇到的难题。
首先,我们应当对两位选手分别做出无罪推定,然后一步步还原整个事件的过程,分析其中的主要和次要矛盾,进而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分割线----------------------------------
节目组设计的环节为“听音盲拧”,A和B分别参加比赛,A用逆序解题,可能被认定为作弊;B认为公平性受到挑战而罢录,可能被认定为消极比赛。
首先,我们分析A是否存在过错。A的观点是,该比赛并未说明不能采取逆序的方式,因此他的行为是一题多解。同时,该观点能被节目组(规则制定者)认可,因此,从法理来说,A并无过错。
我们再来分析B是否存在过错,那么问题就有点复杂了。
在这里,我想引入一个词,叫“科学命名法”,这是一种命名规则,被科学界广泛认可:
例如在化学界,某种物质命名为“2-甲基丙烷”,名称可分为三部分,(2-甲基)(丙)(烷),命名规则为:最后一部分说明了物质本身的种类,即这种物质属于烷烃,前两部分是对这类物质的修饰和限定,即这种烷烃具有的特征为:主链上有3个碳原子,其中,第二个碳原子上有一个甲基。
再例如在岩石学界,某种岩石名称为“灰白色砂岩”,名称可分为两部分,(灰白色)(砂岩),命名规则为,后一部分说明了物质本身的种类,即这种物质属于砂岩,前一部分是对这类物质的修饰和限定,即这种砂岩为灰白色。
再比如在医学界,某种疾病名称为“再生障碍性贫血”,名称可分为两部分,(再生障碍性)(贫血),命名规则为,后一部分说明了疾病本身的种类,即这种疾病属于贫血症,前一部分是对这类疾病的修饰和限定,即这种贫血症是由于造血功能障碍而引起的。
再比如Dr.魏研究的心理学界,某种疾病名称为“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名称可分为两部分,(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命名规则为,后一部分说明了疾病本身的种类,即这种疾病属于精神分裂症,前一部分是对这类疾病的修饰和限定,即这种精神分裂症的表现主要是患者出现妄想与幻觉。
……
由此可见,科学命名法的主要思想在科学界是被广泛认可和采纳的。
下面回到本次比赛,用科学命名法的原理,“听音盲拧”的名称可分为两部分,(听音)(盲拧),命名规则为,后一部分说明了比赛项目本身的种类,即这项比赛为盲拧,前一部分是对这项比赛的修饰和限定,即这项盲拧比赛具有听音的元素。
因此,我们用“科学命名法”的思想以B的身份理解比赛:这首先是一项盲拧比赛,因此应当首先满足盲拧比赛通用(国际)规则,即不能用逆序,然后这项比赛加入了听音的元素,因此听音部分的规则为盲拧规则基础上的附加规则。B对比赛规则的理解符合科学界对学术名词理解的共识,因此,B认为采用逆序属于犯规的看法也无过错。
由此可见,A和B都无主要过错。下面,我们分析一下栏目组。
栏目组曾解释,“听音盲拧”同时具有记忆(即听音记忆)+速拧的元素。速拧和盲拧属于两个不同的学术名词,因此,听音盲拧≠听音记忆+速拧(不满足科学命名法)。
同理,2-甲基丙烷≠2-甲基丙烯;灰白色砂岩≠灰白色泥岩;再生障碍性贫血≠再生障碍性心脏病;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妄想型神经官能症。
如果节目组一开始打算设计的就是听音记忆+速拧,那不妨命名为“听音速拧”,这样就不会对B产生认知和判断的干扰。因此,节目组显然犯了一个混淆学术名词的错误,该错误造成了多方矛盾的后果,因此应承担后果的主要过错。
至于,A钻空子被舆论说作弊,B退赛被舆论说不大气,这都只是舆论的价值判断,但不是科学的事实判断,A钻空子和B退赛都是有各自理论依据的,均无过错,即使不符合舆论价值观,但其与造成现今多方矛盾的结果无直接因果联系。而真正有因果联系的是栏目组制定的规则存在问题。
一个主打“科学性”的栏目组,犯了一个科学性的错误,却用了更加不科学的手段来解决问题。自己的规则制定的有问题,对参赛双方产生了歧义,使得竞赛脱离了客观性,这说明赛制本身已经丧失了科学性,赛制科学性出问题,赛出的结果作为上层建筑,还有什么科学和客观可言?
栏目组应该做的是修正和完善规则,推翻一切,重新组织比赛,这才是科学的态度。而不是去强调,即使规则有漏洞,参赛者也应当如何如何,我觉得这是一种掌握着话语权而对科学的践踏。
综上所述,A和B在法理上都没有过错,同时,他们都是节目组犯了科学性错误的受害者。节目组不光谁都不要批评,还应该公开向参赛双方道歉,因为节目组的不严谨让无过错的参赛者两方都备受折磨。
另外,节目组官方账号发了一个帖子,我觉得说得挺好:“《最强大脑》呼吁尊重科学与努力成果,在公平规则下兼顾观赏性”,尊重科学是基础,然后才是尊重努力、公平和观赏性。想让参赛者和观众尊重努力、公平和观赏性,节目组是不是得先做到尊重科学,不是吗?
我还是一个科学路上求学的人,我有自己的追求。如果这是一个普通的综艺节目,我是断然不会这么较真的。既然是一个充满科学性和正能量的节目,出于我对科学的追求,我希望能发出一些声音,促使事情回到正轨上来。
希望节目组能早日承认错误,希望Dr.魏能帮节目组把好关。不然观众会怎么看你们呢?赞助商会怎么看你们呢?消费者又会怎么看赞助商呢?^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