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家属、独生子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自负一定数额的起付标准和自负费用后,在限额内再按一定比例报销。
(1)油田退养家属住院医疗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 万元(其中:1966 年底前参加劳动的油田退养家属为8万元),非油田退养家属为1.5 万元,独生子女为1 万元。
(2)非油田退养家属和独生子女当年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市级)以上为800 元,其他医疗机构600 元;当年再次住院均为400 元;当年第三次及以上住院均为200元。油田退养家属住院起付标准分别在上述基础上减半,即当年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市级)以上为400元,其他医疗机构为300 元;再次住院均为200 元;第三次及以上均为100 元。
(3)住院发生的特殊项目医疗费,个人先自负15%(其中使用进口置放材料的,自负20%)后,再按规定比例报销;特殊项目范围与参保人员相同。
(4)市内住院医疗费,油田退养家属为75%(1966 年底前参加劳动的油田退养家属为80%),非油田退养家属为50%,独生子女为80%。经批准转外治疗的住院医疗费,油田退养家属为75%(1966 年底前参加劳动的油田退养家属为80%),非油田退养家属为40%,独生子女为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