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许多被执行人,尤其是企业,负债累累、债台高筑,有的一个案件的债权人达数十家,其财产仅能满足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其他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得到实现,完全符合破产条件,但债权人、债务人都不申请破产,形成执行不能、破产不得的"僵尸案件"。由于我国没有自然人、非法人破产制度,大量自然人、非法人组织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但无法从执行程序中退出,亦处于进退两难的状态。上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约占执行案件总数的40%,人民法院虽穷尽现有手段亦也无法执行到位,这就是老百姓说的"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类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范畴,应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或社会保障制度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