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张国银,男,195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养鱼户,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双桥镇徐庄子村7排8号。身份证号码:13020519520228123X。电话: 13315554684 。
被控告人唐山市开平区环境保护局。
被控告人柳光军,男,唐山市开平区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控告请求:
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2、赔偿控告人经济损失52万元。
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柳光军是唐山市开平区环保局监察大队大队长,根据《环保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被控告人作为开平区环保局的监察大队长,对开平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在2012年因开平区栗园镇栗园村的养鸡户,将冲刷鸡舍含有非离子氨超标4-10倍的废水连同鸡粪等污染物排放到控告人的养鱼塘内,溢出后流入陡河内,造成控告人所养的鱼全部死亡,经鉴定每年损失约15万余元。如此重大的严重污染事故,控告人数次向开平区环保局举报,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但被控告人柳光军多次到现场,就是不作为,对非法排污行为不制止,对排污人不做处理,继续毒害着控告人的财产安全。因被控告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渎职行为,故意加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排污人的污水除排放到控告人的养鱼塘内,还直接流入陡河,危害着控告人养鱼安全,也直接危害着全市人民用水的安全,后果是严重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故请求依法追究被诉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52万元。
此致
控告人:张国银
2017 年 3月 12 日
被控告人唐山市开平区环境保护局。
被控告人柳光军,男,唐山市开平区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控告请求:
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2、赔偿控告人经济损失52万元。
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柳光军是唐山市开平区环保局监察大队大队长,根据《环保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被控告人作为开平区环保局的监察大队长,对开平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在2012年因开平区栗园镇栗园村的养鸡户,将冲刷鸡舍含有非离子氨超标4-10倍的废水连同鸡粪等污染物排放到控告人的养鱼塘内,溢出后流入陡河内,造成控告人所养的鱼全部死亡,经鉴定每年损失约15万余元。如此重大的严重污染事故,控告人数次向开平区环保局举报,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但被控告人柳光军多次到现场,就是不作为,对非法排污行为不制止,对排污人不做处理,继续毒害着控告人的财产安全。因被控告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渎职行为,故意加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排污人的污水除排放到控告人的养鱼塘内,还直接流入陡河,危害着控告人养鱼安全,也直接危害着全市人民用水的安全,后果是严重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故请求依法追究被诉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52万元。
此致
控告人:张国银
2017 年 3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