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香榭国际吧 关注:28贴子:98
  • 0回复贴,共1

关于达州市香榭国际楼盘交接房存在若干重大与购房约定不同的规划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关于达州市香榭国际楼盘交接房存在若干重大与购房约定不同的规划建设及民生问题
尊敬的各级职能部门及成都捷帝置业有限公司:
2014年8月1日,达州香榭国际3号楼取得了由“达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广大购房业主在香榭国际开发商的网络媒体、现场沙盘、滚动视屏、DM单、户型图册、置业顾问的口头宣传承诺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期房)”、“香榭国际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香榭国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业主临时公约”的约定下,成都捷帝置业有限公司与广大购房业主签定了上述合同,以现金或贷款的形式高价购得该楼盘地王座标3号楼的不动产权,达成了购房买卖交易。
该公司与购房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期房)》约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交付达州香榭国际高端住宅小区地王座标3号楼房屋,最长逾期交房时间不得超过90天,即2017年3月31日前。在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之前(即2016年12月31日),经过广大购房业主的实地察看,该房屋存在若干重大与购房约定不同的规划建设及民生问题。从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长达四个月30多次的信访与维权行动中,仍有许多重大规划建设与民生问题未得到解决,致使广大业主身心俱残,投诉无门,失去信心,做出过激行为。本着民生无小事的原则,寄与望各级行政职能部门及开发商做出合理人性化的处理方式,给广大购房业主一个幸福的家园,创造一个平安和谐的社会氛围,也给自己树立一个诚实守信、公正廉明的形象。
该公司对仍然存在重大问题的房屋实行强行交房,我们广大购房业主对此提出严重抗议,并做出书面拒绝接房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信守承诺,做出整改,达到购房时约定的交房条件。若仍达不到交房条件,根据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们有权提出上诉或退房。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消费者协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达州香榭国际3号楼有关问题如下:
(一) 该公司开发销售的香榭国际3号楼在履约过程中,不信守承诺,将一个高品质商住楼修成了一个完全低配的普通商住楼,属高售低配的欺骗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由于该公司的不诚信,导致3号楼不按售楼宣传及订价附属宣传沙盘进行打造修建,在房屋预售签定购房合同后才完成规划审批,其最后的规划审批方案较房屋预售时进行了多项配置删减。其方案主要删减方面如下:
1)、A单元正面取消了弧面整体玻璃装饰;
2)、A、B两个单元屋顶整体玻璃幕墙高度施工结果与规方审定方案效果图上相差了一半;
3)、A、B两个单元间的三道空中连廊上规划审定方案上的绿化被删减了,后来在我们维权代表的强烈要求下,现采用极其简陋的铁丝网铺底,其上铺塑料草皮方式处理。目前该公司的处理方式极不规范、不合格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主要是铁丝网采用几根铁丝兜底,四周用塑料扎带固定,极易造成因扎带老化断裂和铁丝断裂引起铺覆物从空中掉落的危险事件发生。此事该公司应引起高度重视并及时进行整改处理。
4)、未经你我双方共同商议,擅自单方在售楼后的规划审定方案上取消了A、B两单元间地面原售楼沙盘上布置的楼前地面广场喷泉花池;取消了1号楼和2号楼前广场喷泉花池。导致楼盘整装地面打造品质严重下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及购房业主与都捷帝置业有限公司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期房)》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划变更规定,买受人有权退房,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二) 入户大厅、电梯侯厅配置过低,‘装修标准差,与原售楼宣传承诺严重不符。
A、3#楼a、b两个单元的入户大厅在1 2月3 1日前只有两个不足1.2m宽的巷道,不仅满足不了业主入住搬运东西正常通行的基本要求,更不能满足整栋大楼集中安全出口的人员疏散宽度要求。
该问题我们业主提出后,该公司开始拒不整改,后在我们业主维权行动强烈要求下,经规划局协调业主维权代表团同意后,该公司将其主通道调整至2.3m净宽并采用与侯梯厅直通方式予以解决整改处理,我们对此项协调整改处理结果表示同意,不再追究。
B、目前3#楼两单元的侯梯厅、各层入户过道除地面采用了普通地板砖铺贴饰面外,其余墙面均采用了普通涂料刷白饰面处理。这样的装饰处理与售楼时售楼部推销时所承诺的酒店级入户门厅、门厅、过道全石材奢华级装修完成不同,现有门厅、侯梯厅及入户过道装修标准极其简陋低下。
该问题应由该公司进行整改处理,若限于整改时效期过长,该公司对此也可采用经济补偿方式进行处理解决。若该公司对此既不整改,也不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我们拒绝接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销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等。买受人有权提出赔偿或退房。
(三) 电梯配置低下,有条件扩容更换整改但该公司拒不整改,此项是3#楼全体业主的硬伤,现在的电梯将会给我们今后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和十分的不便,不更换电梯我们决不接房,这是我们的底线。
3#楼a、b两单元均为3 3层高层商住楼,现有电梯按两梯六户进行配置,电梯载重量均为800kg,相应电梯轿厢净空尺寸为长*宽*高=1.4m*1.35m*2.4m。目前电梯配置存在的主要问题为:
①、电梯输送能力不足,不能满足3#楼购房户入住后的基本输送需求;
②、电梯轿厢尺寸过小,连最基本的医疗救护担架都放不进去;
③、电梯轿厢尺过小,无法满足全体购房业主搬运基本家具、床垫等的生活基本需求;
④、目前电梯井道尺寸经四川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进行的司法鉴定,满足1000kg电梯安装要求,该公司在电梯井道尺寸满足载重量为1000kg电梯配置安装的情况,仍按800kg进行配置电梯,完全不顾业主的居住基本需求。
⑤、目前该公司配置的电梯由于前面①~④项原因,不仅给全体购房业主造成了极大的生活不便和安全隐患,同时由于电梯数量、载重量、轿厢大小配置过低,导致3#楼两个单元楼房品质严重下降,与原售楼时楼面市价严重不符,直接将该楼房房价降为了低端楼盘,导致全体购房业主的权益受到极大损失。
⑥、目前电梯本身完全具有从800kg更换成1000kg的安装更换条件,但该公司招标的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出据的电梯更换要求意见回复函明确指出“电梯从载重量800kg更换成1000kg后将存在重大使用安全隐患,不能更换电梯”,对该意见函无任何计算依据性支撑内容。按此无任何承载力和结构计算复核支撑作出的结论,达州市住建局就作出了不能更换电梯的相应信访终止性回复,我们拒绝接受。
为此,我们业主代表于2017年3月22日前往住建局要求复印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于2017年3月16日发给达州市住建局的“关于达州香榭国际项目住宅配置800kg载重电梯的设计说明"资料作凭据时,达州市住建局负责该项事件主要领导杨生指示其下属工作人员班超不予提供,后在我方业主代表强烈要求和诉求住建局其他领导的协调长达近两小时后,住建局在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互相商议一致后才复印提供给我们的业主代表。
通过此次要求提供复印件证明资料事件,我们认为该公司、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达州市住建局三方完全串通一气,共同忽悠欺瞒我们全体购业主,存在有意协同造假作出不能更换电梯的终止性信访诉求回复。
3#楼两单元楼房主体结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通过验收,更不能交付业主入住使用。
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于2017年3月16日书面向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了《关于达州香榭国际项目住宅配置800kg载重电梯的设计说明》,其中的设计说明结论性意见为“根据四川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香榭国际项目住宅配置800kg载重电梯更换成1000kg载重电梯后,其井道结构几何尺寸满足要求;其结构承载力荷载经设计院复核验算,由载重量从800kg载重电梯更换成1000kg载重电梯后,存在使用重大安全隐患。”
3#楼电梯均采用两根工字钢支承在楼道交通核边、中两道实心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上,交通核实心剪力墙是楼房最坚固的简体结构,若是将支承在其上面的电梯由载重800kg更换成1000kg就会出现严重的使用安全隐患,电梯为全新电梯不存在使用安全问题,设计院作出的结构承载力荷载复核存在使用重大安全隐患,说明什么呢?这样的结论充分说明了3号楼主体交通核简体结构安全稳定性差,就连换个电梯就将出现结构重大安全隐患,充分说明了楼房主体结构不满足安全稳定要求,这样的楼方应属危房,根据不可能通过验收并交付业主使用。
(四) 有意采取合同性欺骗购房买受人。
该公司与我们签定的购房合同在我们购房业主都不太懂的情况下,刻意隐瞒不填写重要事项合同约定,有意侵害我们购房后应享受的合法权益。该事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欺骗性合同行为一:电梯作为一栋高层楼的主要机械设备,按合同法规定你方应在购房合同上明确载明其品牌、配置数量、配置电梯型号,而该公司提供给我们的合同上只载明了电梯品牌,有意不载明电梯配置数量、型号,为该公司后来任意选配电梯安装埋下伏笔,属严重的欺骗性合同。
欺骗性合同行为二:门厅、电梯侯梯厅装饰约定方面该公司在售房宣传时说为酒店式五星级入户大厅,所有门厅、侯梯厅均采用纯石材奢华级打造装饰。但你们在给我们的购房合同上却有意给你们后期采用低标准装饰埋下伏笔,有意将该条写成“一层单元门厅:地面为石材或地砖,墙面为石材、墙砖或乳胶漆,顶棚吊顶;二至顶层侯梯厅:地面为石材或地砖,墙面为石材、墙砖或乳胶漆,顶棚吊顶或乳胶漆。”
这样你们在售房时给我们讲你们写的有石材装饰项内容,而我们大家认为你们是一家从成都来的开发商,应注重楼盘品质打造,不会欺瞒我们购房业主,况且你们的售楼价格都在5500元-5700元/m2区间,属达州少有的高品质价位楼盘,所以就都没在意合同条款细节,在带着完全放心、信任的诚意与你们签定了购房合同。谁知你们在合同上有意埋下了欺骗性伏笔,将装饰材料写成了可就好可就差的两三种选择均可的做法,而实际现在的做法是全选择了合同条款里面最差的材料标准进行门厅、侯梯厅装饰。
欺骗性合同行为三:有意不注明楼房楼梯间装饰做法及装饰材质,不载明进户防盗门价位及品质,不载明小区及大楼安防系统相关主要配置设计选型。这为该公司后期在做这方面的施工做法及材料、设备选配时留下随意、任意性选择空间,完全属有意欺骗我们不懂和不注重这方面的行为。
欺骗性合同行为四:开发商把DM单上各户型上推销宣传的全赠送和半赠送面积取消修建,有意不按户型宣传单修,在合同上不列赠送面积部位相关条款,属恶性虚假宣传的合同性欺诈行为。
该公司与我们签定的购房合同有欺骗、排除或者限制购房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开发商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等对购房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严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此该公司应在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下,在限期时间内尽快给我们作出合理的补偿和弥补性整改处理,否则我们拒绝接房并退房。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该公司开发的3#楼不仅配置低下、品质下降、有意高售低配、采取有意让我们与该公司签定欺骗性购房合同等行为来欺骗我们,而且通过我们要求更换电梯你们不予更换的主要原因是“若更换后电梯间主体结构即房屋的交通简体将存在使用严重安全隐患",充分说电该楼房主体结构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不能交付业主投入使用。因此,我们目前购买的达州香榭国际3号楼是一个尚存在诸多问题未整改完结的在建工程,不是一个合格工程,不满足该公司和我们双方答定的商品房购房合同竣工验收交付条件,该公司开发销售给我们的楼房存在诸多欺骗性行为,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在这些问题都未得到合理解决前,该公司开发销售给我们的香榭国际3#楼属不合格产品,不符合交房条件,我们拒绝接房。现要求该公司对不合格工程限期整改,能够整改的必须整改,不能整改的部分可以其他方式替代。对该公司有意作出高售低配的欺骗行为,导致我们的购房权益造成的损失限期作出合理补偿处理。
物业收费名目过多,金额巨大,疑巧立名目,乱收费,望相关部门监督彻查,减轻业主经济负担。
同时鉴于我们香榭国际3号楼严重延期交房,使业主们无法按期入住,致使部分业主无法按期办理户籍,小孩无法按时就近入学。望相关部门妥善、特殊处理解决。
达州香榭国际3号楼全体业主
2017年4月4日


1楼2017-04-06 09:4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