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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将自己的裤子送到洗衣店进行一个修整裁剪,那么洗衣店也向他出具了相关的单据,而且要求消费者是凭单据领取这个裤子,那么双方之间就已经存在了这么一个合同的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提供服务的一方如果说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害的话,是应当要承担一定的赔偿损失的。那么在本案当中,消费者的单子还保留在自己的手上,但是裤子已经被他人领取了,即便说洗衣店认为这个是他的好朋友领取的,但是洗衣店也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来交付这个裤子,那么就是存在一定的过错,这种情况下洗衣店是应当要赔偿消费者一定的损失,那么对于货物的价值而言,其中一条裤子如果说消费者是可以提供相应的购买凭证的,而且是新的裤子,那么是应当按照这个裤子的实际购买的价格来进行赔偿,至于另外一条旧的裤子,考虑到消费者本身不能提供相应的购买凭证,那么就要综合考虑他的这个折旧的情况,以及实际的这个价值来进行赔偿。
通常会写洗坏了我按照这个金额的几倍来进行赔偿,如果说衣物的价值确实非常高,然后洗衣店其实也不存在这么一种保价的服务的话,也没有提示顾客进行保价,也不提供保价服务的话,他应该要按照这个实际的价值来进行赔偿,因为这个就类似于一种霸王条款,因为他也没有提醒消费者去注意这么一个情况。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7-05-05 10:5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