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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性侵男学生被判猥亵男童,法律不该轻视男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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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强奸罪受害主体只认女性、不认男性,对男童实施的性侵犯罪,不管是猥亵还是情节更为严重的奸淫,通常以猥亵儿童罪进行处罚。
据现代快报5月31日报道,江苏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女老师因与未满14周岁的男学生发生性关系,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报道称,该女老师在担任受害人班主任期间,先后数次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7-06-03 06:16回复
    在这起案件中,一个明显的问题在于,犯罪事实与判决定性并不完全相符。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且从重处罚。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而在本案中,“女教师与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显然与该罪客观表现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不相符合。因此,有人认为将该女教师的行为定性为猥亵儿童罪并不准确。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7-06-03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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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该女教师是否构成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构成强奸罪,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显然,该罪名成立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侵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而本案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男生,法院未判强奸罪,在法律层面上也并无不妥。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7-06-03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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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文章称,本案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男生,金坛区法院未判强奸罪,虽在法律层面上也并无不妥,但这名女教师多次与男学生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与猥亵儿童罪中客观表现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显然不相符,故而以该罪定性并不准确。
        而在该案中,男童在遭性侵后,因强奸罪受害主体只认定女性、不认男性,故而施暴者未能以该罪论处,这反应了我国刑法的“另类歧视”。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7-06-03 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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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7-06-03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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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7-06-03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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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7-06-03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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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7-06-03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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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7-06-03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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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10楼2017-06-03 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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