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在“妻子不至官舍”成为汉代各级官僚人员的共同准则之时,史料中也不乏与此相悖的记录。如《汉书·董贤传》载“每赐洗沐,不肯出,常留中视医药。上以贤难归,诏令贤妻得通引籍殿中,止贤庐,若吏妻子居官寺舍”,董贤的妻子经特许得以进入宫中与董贤共同居住,原因之一在于时董贤深得汉哀帝宠幸,之二在于文中所指出的“每赐洗沐,不肯出”而导致其难以归家与亲属相聚,故而特诏允许其妻子居于皇宫之内。
除此之外,该传记言“若吏妻子居官寺舍”,指出当时在官署中也存在官吏眷属居住于官舍的情况,这在汉代史料中也有例可循,举其中几则有:
(修)历郡守、京兆尹、少府,善交接,得州里之称。后母常从修居官。时陇西余贼隗茂等夜攻府舍,残杀郡守,贼畏奋追急,乃执其妻子,欲以为质。
第一条材料中,薛修后母常居于官府,是官吏父母可以随子居官的证明之一;材料二中贼寇夜攻府舍并执孔奋的妻子儿女作为人质,可见当时这些人也同样居住在府舍之中。由此可知,汉代亲属得以居住于官舍,具体包括其妻子、儿女、父母等,这与前文所述“妻子不至官舍”的原则相悖离。查其中情况,翟麦玲先生认为这应与当时官吏选任条件有关,汉代时委任官吏,存在籍贯限制,“地方长官定要由中央派,太守如是,县令也如是;但郡县掾属,必得本地人充当”,一般地方长官都非所统辖地区的本地人,上文前两则材料,薛修历任多项官职、辗转各地,孔奋以扶风茂陵人除武都郡丞,这些任职地点均远离家乡,在当时交通不便的情况下,他们很难在短暂的休沐期限内往返家乡与亲属相聚,而在任职地区置办宅邸供养家属对很多官僚来说又存在较大的资金压力,因而,准许其携
眷属赴任就成为了符合情理的一项举措,其中也体现了汉代官僚制度中人性化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