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齐国庆。现就浮山县公安局局长吉文奎及东张乡派出所所长侯江等有关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严重渎职行为、故意泄露与案情有关的重要视频资料、纵容冒名顶替人员作伪证意图帮助犯罪分子逃避追究、办假案错案,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并未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追诉,我针对有关情况,进行实名举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我与东张乡沟北村党支部书记梁旭共同开办东张乡第一幼儿园,开办期间双方并未发生任何争执,于2015年8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梁旭携全部学费另办幼儿园,在即将开学之季我园在招生期间,梁旭多次纠集黑恶势力薛海峰等人,进行威胁、恐吓,实施打砸抢等违法行为。在此期间,我曾拨打57次报警电话,派出所均未出警制止,也曾多次找县公安领导,请求对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追诉,却至今杳无音信。致此我予以再次举报,具体详细事情原委如下:
2015年8月,梁旭的女儿指使黑恶薛某人,将幼儿园牌匾偷走,撕毁条幅,砸毁桌椅,威逼老师交出全部学费,对家长拦截谩骂,砸碎监控设备等违法行为导致幼儿园无法正常招生。上述诸多恶劣行为数不胜数,我和家人终日生活在恐慌之中,有冤难申、有家难回,幼儿园也被迫停业至今。
二、举报内容
(一) 涉嫌玩忽职守罪的相关事实及理由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经上所述梁旭及黑恶违法行为报警多次无果后,我去东张乡派出所所长侯江进行反映,侯江对我说:“砸个桌子,扔个红旗算个啥,这事我们没法处理,如果打死打伤人我们才能处理”。隔日,我又去浮山县公安局找到局长吉文奎,他说:“我们了解了解,我们会秉公执法”。但是,在案件事实、证据已经确凿的情况下,直至今日,两级公安仍未对该案予以刑事立案。并且,串通雇佣,李海江、李杰二人分别到派出所提供虚假证言的事实后,仍对犯罪分子进行放纵,不予追究。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行为人涉嫌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究: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我认为上述行为为违反了《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处警要求,不履行且不认真履行法定的职责,因未及时处警、纵容犯罪分子无休止的对我进行威胁、恐吓,幼儿园至今停业,无法经营,该行为已经涉嫌玩忽职守罪,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二)涉嫌徇私枉法罪的相关事实及理由
浮山县公安局局长吉文奎及派出所所长侯江在办案过程中,纵容犯罪分子,且明知“寻衅滋事”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故意遗失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重要视频资料(在对李杰询问笔录中证实为“故意泄露给梁旭之女”),意图包庇犯罪分子,使其免受刑事追究。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2、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我认为,上述行为已经涉嫌徇私枉法罪,应当予以刑事追究。
(三)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事实及理由
东张乡派出所办案人员故意向犯罪分子梁旭之女提供案情有关的视频资料,使其雇佣李海江、李杰二人分别代替真正犯罪分子,在观看视频录像后分别到派出所提供虚假证言,企图帮助正真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3、向犯罪分子泄露案情的;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办案人员的上述行为,已经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应当予以刑事追究。
综上,我认为:面对犯罪分子的恶劣行径,浮山县公安局局长吉文奎及派出所所长侯江等人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严重渎职行为,已涉嫌触犯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多项罪名,应当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故此,我恳请有关部门对上述事实进行核实,对相关人员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法律的权威!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我与东张乡沟北村党支部书记梁旭共同开办东张乡第一幼儿园,开办期间双方并未发生任何争执,于2015年8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梁旭携全部学费另办幼儿园,在即将开学之季我园在招生期间,梁旭多次纠集黑恶势力薛海峰等人,进行威胁、恐吓,实施打砸抢等违法行为。在此期间,我曾拨打57次报警电话,派出所均未出警制止,也曾多次找县公安领导,请求对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追诉,却至今杳无音信。致此我予以再次举报,具体详细事情原委如下:
2015年8月,梁旭的女儿指使黑恶薛某人,将幼儿园牌匾偷走,撕毁条幅,砸毁桌椅,威逼老师交出全部学费,对家长拦截谩骂,砸碎监控设备等违法行为导致幼儿园无法正常招生。上述诸多恶劣行为数不胜数,我和家人终日生活在恐慌之中,有冤难申、有家难回,幼儿园也被迫停业至今。
二、举报内容
(一) 涉嫌玩忽职守罪的相关事实及理由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经上所述梁旭及黑恶违法行为报警多次无果后,我去东张乡派出所所长侯江进行反映,侯江对我说:“砸个桌子,扔个红旗算个啥,这事我们没法处理,如果打死打伤人我们才能处理”。隔日,我又去浮山县公安局找到局长吉文奎,他说:“我们了解了解,我们会秉公执法”。但是,在案件事实、证据已经确凿的情况下,直至今日,两级公安仍未对该案予以刑事立案。并且,串通雇佣,李海江、李杰二人分别到派出所提供虚假证言的事实后,仍对犯罪分子进行放纵,不予追究。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行为人涉嫌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究: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我认为上述行为为违反了《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处警要求,不履行且不认真履行法定的职责,因未及时处警、纵容犯罪分子无休止的对我进行威胁、恐吓,幼儿园至今停业,无法经营,该行为已经涉嫌玩忽职守罪,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二)涉嫌徇私枉法罪的相关事实及理由
浮山县公安局局长吉文奎及派出所所长侯江在办案过程中,纵容犯罪分子,且明知“寻衅滋事”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故意遗失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重要视频资料(在对李杰询问笔录中证实为“故意泄露给梁旭之女”),意图包庇犯罪分子,使其免受刑事追究。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2、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我认为,上述行为已经涉嫌徇私枉法罪,应当予以刑事追究。
(三)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事实及理由
东张乡派出所办案人员故意向犯罪分子梁旭之女提供案情有关的视频资料,使其雇佣李海江、李杰二人分别代替真正犯罪分子,在观看视频录像后分别到派出所提供虚假证言,企图帮助正真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3、向犯罪分子泄露案情的;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办案人员的上述行为,已经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应当予以刑事追究。
综上,我认为:面对犯罪分子的恶劣行径,浮山县公安局局长吉文奎及派出所所长侯江等人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严重渎职行为,已涉嫌触犯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多项罪名,应当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故此,我恳请有关部门对上述事实进行核实,对相关人员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