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瑾律师为亳州市二十四年前的故意杀人案出庭辩护
案情提要:
1993年1月24日晚,利辛县**镇武某某死在自己家中。经法医检验,死者头部有明显外伤,可能系他杀。利辛县公安局调查走访后认为,武某某的妻子王某某(曾用名康某某、马某某等)有重大作案嫌疑,但案发后一直不见王某某踪迹。王某某于2016年9月1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后被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接受委托:
正值被告人王某某焦急万分,困苦无助之时,其家人找到了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委员会主任胡瑾律师。作为一名执业二十多载的刑辩专家,胡瑾律师成就斐然。悉听案情之后,胡瑾律师便结合本案的事实与证据,向被告人王某某的家人作出了缜密精细的论解。王某某家人听后,连连赞叹胡瑾律师的独到分析与精辟见解,由衷地钦佩胡瑾律师娴熟的法律技术,当即请求委托胡瑾律师作为王某某的二审辩护人,并签订了委托手续。
案件办理:
胡瑾律师接手此案后,带领其麾下的盈科合肥刑事辩护团队,查阅了大量的类似案例,搜索了全面的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反复翻阅推敲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同团队成员不断地进行研究讨论,发现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杀人的犯罪事实不清,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进而形成了一套轻重有别的辩护方案。为了研究作案凶器,胡瑾律师进行了大量的走访,并从商贩手中以及网络上购买了一些作案凶器样本予以对比。为了证明被害人可能因滑倒致伤,胡瑾律师专门向相关人员请教,并从省气象局调取了事发前后的气象状况。为了论证尸检报告的不合理性,胡瑾律师亲自到上海、安徽等地的司法鉴定中心和医院向专业人士求教。
开庭审理:
二审在2017年10月26日上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开庭之后,胡瑾律师向法庭呈递了专门从市场上购来的作案凶器的样本,并就一审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全面质证。
首先是证据层面。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依据莫过于被告人的两次供述、三位关键证人的证言以及尸体体验报告。胡瑾律师先以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遭到办案人员的威胁为由排除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然后指出同一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不同证人的证言互相矛盾,并分条阐述。接着重点对本案的尸检报告进行了鞭辟入里的论证。胡瑾律师认为,尸检鉴定的合法性、主体资格存疑,鉴定报告的材料严重缺失,鉴定方法存疑,死亡原因并未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仅排除机械性窒息及疾病死亡,不能排除死者系中毒或高低温致死的可能性)。并且,不能保证尸体的检验与分析论证同鉴定意见的唯一性与科学性。因此,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达到证明上诉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证明力。
其次是犯罪构成方面。胡瑾律师从主客观方面分析论证了被告人王某某主观上没有杀害其夫的犯罪动机与目的,客观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实施了杀人行为。故而,从犯罪构成上,基于现有证据材料及生活常识,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最后是事实层面。胡瑾律师认为,本案案件事实存疑,无法排除其他导致死者死亡的合理怀疑。如第三人致死、酒精中毒致死、窒息死亡与意外事件致死。
综上所述,胡瑾律师认为,本案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达到证据完整、充分的要求;被告人不具有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通过被告人事后行为可以推定其没有实施杀人行为;并且,本案无法排除其他原因导致死者死亡的合理怀疑。故而,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检察员也不甘示弱,亦提交了从坊间买来的作案凶器的样本。随后,控辩双方针对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三位关键证人的证言、尸检报告的合法性展开了一场针锋相对的激辩。控方不动声色,静若林中处子;辩方慷慨激昂,气吞万里如虎!
辩至最后,胡瑾律师说了一句话:“先且不谈尸检报告的实质问题,如何证明被检验的人即为本案的死者武某某?”言毕,检察员语塞,只能以辩护人情绪激动为由搪塞之。
办案感悟:
庭审之后,胡瑾律师得到了三位法官的一致称赞,得到了同行的拍手叫好,得到了王某某家人的连声感谢!王某某家人表示,无论结果如何,都为胡瑾律师的辛勤付出表示感谢。审判已经结束,接下来只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判决。谈及感想,胡瑾律师只望:天下无冤,世上无谤!
作者:刘良强 律师
案情提要:
1993年1月24日晚,利辛县**镇武某某死在自己家中。经法医检验,死者头部有明显外伤,可能系他杀。利辛县公安局调查走访后认为,武某某的妻子王某某(曾用名康某某、马某某等)有重大作案嫌疑,但案发后一直不见王某某踪迹。王某某于2016年9月1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后被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接受委托:
正值被告人王某某焦急万分,困苦无助之时,其家人找到了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委员会主任胡瑾律师。作为一名执业二十多载的刑辩专家,胡瑾律师成就斐然。悉听案情之后,胡瑾律师便结合本案的事实与证据,向被告人王某某的家人作出了缜密精细的论解。王某某家人听后,连连赞叹胡瑾律师的独到分析与精辟见解,由衷地钦佩胡瑾律师娴熟的法律技术,当即请求委托胡瑾律师作为王某某的二审辩护人,并签订了委托手续。
案件办理:
胡瑾律师接手此案后,带领其麾下的盈科合肥刑事辩护团队,查阅了大量的类似案例,搜索了全面的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反复翻阅推敲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同团队成员不断地进行研究讨论,发现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杀人的犯罪事实不清,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进而形成了一套轻重有别的辩护方案。为了研究作案凶器,胡瑾律师进行了大量的走访,并从商贩手中以及网络上购买了一些作案凶器样本予以对比。为了证明被害人可能因滑倒致伤,胡瑾律师专门向相关人员请教,并从省气象局调取了事发前后的气象状况。为了论证尸检报告的不合理性,胡瑾律师亲自到上海、安徽等地的司法鉴定中心和医院向专业人士求教。
开庭审理:
二审在2017年10月26日上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开庭之后,胡瑾律师向法庭呈递了专门从市场上购来的作案凶器的样本,并就一审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全面质证。
首先是证据层面。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依据莫过于被告人的两次供述、三位关键证人的证言以及尸体体验报告。胡瑾律师先以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遭到办案人员的威胁为由排除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然后指出同一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不同证人的证言互相矛盾,并分条阐述。接着重点对本案的尸检报告进行了鞭辟入里的论证。胡瑾律师认为,尸检鉴定的合法性、主体资格存疑,鉴定报告的材料严重缺失,鉴定方法存疑,死亡原因并未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仅排除机械性窒息及疾病死亡,不能排除死者系中毒或高低温致死的可能性)。并且,不能保证尸体的检验与分析论证同鉴定意见的唯一性与科学性。因此,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达到证明上诉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证明力。
其次是犯罪构成方面。胡瑾律师从主客观方面分析论证了被告人王某某主观上没有杀害其夫的犯罪动机与目的,客观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实施了杀人行为。故而,从犯罪构成上,基于现有证据材料及生活常识,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最后是事实层面。胡瑾律师认为,本案案件事实存疑,无法排除其他导致死者死亡的合理怀疑。如第三人致死、酒精中毒致死、窒息死亡与意外事件致死。
综上所述,胡瑾律师认为,本案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达到证据完整、充分的要求;被告人不具有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通过被告人事后行为可以推定其没有实施杀人行为;并且,本案无法排除其他原因导致死者死亡的合理怀疑。故而,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检察员也不甘示弱,亦提交了从坊间买来的作案凶器的样本。随后,控辩双方针对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三位关键证人的证言、尸检报告的合法性展开了一场针锋相对的激辩。控方不动声色,静若林中处子;辩方慷慨激昂,气吞万里如虎!
辩至最后,胡瑾律师说了一句话:“先且不谈尸检报告的实质问题,如何证明被检验的人即为本案的死者武某某?”言毕,检察员语塞,只能以辩护人情绪激动为由搪塞之。
办案感悟:
庭审之后,胡瑾律师得到了三位法官的一致称赞,得到了同行的拍手叫好,得到了王某某家人的连声感谢!王某某家人表示,无论结果如何,都为胡瑾律师的辛勤付出表示感谢。审判已经结束,接下来只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判决。谈及感想,胡瑾律师只望:天下无冤,世上无谤!
作者:刘良强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