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诉讼请求、级别管辖(《民诉》第20条)、指定管辖(《民诉》第36、37条)、案件的主管(《民诉》第111条;《民诉意见》第145、148条)、督促程序管辖(《民诉》第191条)、诉讼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事项(《民诉》第97条)、先予执行(《民诉》第97条、《民诉意见》第107条)、原告的确定(《民诉》第108条)、保证合同纠纷中的被告(《民诉意见》第53条)、代位诉讼中当事人的确定、诉讼类型、法定民事证据的种类(《民诉》第63条)、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质证(《民诉》第66条;《证据规定》第47、51条);
自认(《证据规定》第8条)、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诉前行为禁令、法院可依职权作出的事项(《民诉》第36、92、97条)、二审迳行判决的情形(《民诉意见》第188条)、离婚案件的二审(《民诉》第155条;《民诉意见》第185条)、调解书的适用(《民诉意见》第90条)、诉讼的终结(《民诉》第137条)、再审发现遗漏当事人(《民诉意见》第183、211条)、再审对反诉的处理、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其他案件的再审(《民诉》第160、161、179、184条;《民诉意见》第207条);
自认(《证据规定》第8条)、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诉前行为禁令、法院可依职权作出的事项(《民诉》第36、92、97条)、二审迳行判决的情形(《民诉意见》第188条)、离婚案件的二审(《民诉》第155条;《民诉意见》第185条)、调解书的适用(《民诉意见》第90条)、诉讼的终结(《民诉》第137条)、再审发现遗漏当事人(《民诉意见》第183、211条)、再审对反诉的处理、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其他案件的再审(《民诉》第160、161、179、184条;《民诉意见》第20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