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人民政府
关于滨海公路(东段)姜各庄收费站
正式收费的公告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唐山市滨海公路唐秦界至曹妃甸新城段设置收费站的复函》(冀政办函[2012]77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唐山市滨海公路唐秦界至曹妃甸新城段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行费[2014]33号)文件,滨海公路姜各庄收费站自2017年11月9日上午10:00起开始正式对过往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费用用于偿还建设债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收费起止时限
2017年11月9日上午10:00至2032年11月9日,时限15年。
二、车型划分及收费标准
一类车辆:客车≤7座,货车≤2吨按每车次10元收费;
二类车辆:客车8-19座,货车2-5吨(含5)按每车次15元收费;
三类车辆:客车20-39座,货车5-10吨(含10)按每车次25元收费;
四类车辆:客车≥40座,货车10-15吨(含15),20、40英尺集装箱车按每车次30元收费;
五类车辆:货车>15吨按每车次40元收费;
载货车辆计重收费基本费率1.7元/吨车次执行。
三、免征范围
1.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2.进行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特此公告。
乐亭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