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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金沟煤矿 瞒报,无人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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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和组织机构建设,并对出现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给予严厉处罚。然而,在滚滚而来的巨额利润面前,企业把安全生产和投入早已抛在九霄云外,致使安全事故频发。而瞒报谎报矿难则等同于埋下安全隐患,因为事故原因没有及时查清,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除,所以再次发生事故的可能便不断加大,发生更大安全事故的可能也在不断增大!

2017年11月1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金沟煤矿,由于矿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失误对矿井塌方地段没有采取充分支护措施,造成当场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安全死亡事故。当时带班矿长李占平(死亡)和带班组长赵喜生,刘见宝所带班组的四名工人在当天的白班生产,随着一声塌方声响家住蔚县郑家窑村的贾祥,贾仲和大台村的刘建军以及一位在南留庄租住的工人和带班矿长李占平(后在事故发生后8天死于张家口251医院)被砸死砸伤。
事故发生后该矿主要负责人史亮想到的并不是及时上报,而是采取了瞒报的行为,并对死亡家属给予高额赔偿加以封口。赔偿金额在350万至430万不等,并在11月26或27日对在井下作业的三轮车以4000-7000元的价格给予赔偿,所有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并遣散以便更好保守瞒报事实。
据知情人反映其他井口全部封闭只有一个运料口还开着,井下可能还有一部分炸药没有运上,这些炸药可能来路不明不敢往上运。
但是这样大的事故发生后直到记者发稿时也并没有任何人承担任何责任,是煤炭安监部门的装聋作哑,还是真的不知道,这些问题还需要调查。
关于瞒报处理的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报告,该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两小时之内向上级部门报告。
对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根据《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六章第1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92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看着一个个矿工的生命在瞬间陨落,看着死者家属悲痛欲绝的表情,我们不禁要问:本来可以避免的安全事故,为何接连不断的发生?究竟谁该为这些死去的矿工负责? 瞒报已然存在,生产虽然停止,但是一条条鲜活的生命如何挽的回来,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此事。


IP属地:辽宁1楼2017-12-07 17:5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