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李贵与许婷对讼争房屋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许婷主张将其享有的讼争房屋权利份额赠给儿子,讼争房屋由原告与被告共同共有,更为符合离婚协议书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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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院判决讼争房屋为李贵与李然父子俩共同共有。判决后,二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编辑:梁柯
本案中,李贵与许婷对讼争房屋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许婷主张将其享有的讼争房屋权利份额赠给儿子,讼争房屋由原告与被告共同共有,更为符合离婚协议书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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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院判决讼争房屋为李贵与李然父子俩共同共有。判决后,二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编辑:梁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