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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的受理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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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2、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有一定规模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用于教学的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等固定资产应不低于三百万元(不含征地建设费用),流动资金不少于一百万元。
3、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二百人。应有办公用房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地面积应不低于八百平方米。教学场所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抗震、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在居民楼或居民院内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需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IP属地:山东1楼2018-04-25 13:27回复
    4、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5、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其中,培训等级为三级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职业或技能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IP属地:山东2楼2018-04-25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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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12 02: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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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山东3楼2018-04-25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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