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冯泠森) 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冯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经查明,2018年1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508路公交车从綦江城区出发往石角镇方向行驶,车上搭载40余名乘客。当车行驶至綦江区三江街道黄荆村路段时,被告人张某因避让同向行驶的车辆往左打方向,车上乘客被告人冯某感觉颠簸,因此与被告人张某发生争吵。被告人张某遂将车辆停靠路边与冯某进行扭打,其他乘客见状立即将二人劝开。随后被告人张某又继续驾驶车辆行驶。在行驶过程中,二被告人仍然不顾行车安全,又发生相互对骂扭打,致使车辆失控,撞击横跨G75兰海高速的210国道雷神殿大桥护栏上,造成大桥护栏及公交车受损的事故。事故发生后,二被告人又一次发生扭打,被劝开后被告人张某才打开车门疏散乘客,被告人冯某则离开现场。次日,二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庭审中二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二被告对当日的不理智行为悔恨不已。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冯某因纠纷发生矛盾,在行驶中的公交车车厢内争吵并扭打,致使公交车撞击护栏,发生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及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前述判决。
经查明,2018年1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508路公交车从綦江城区出发往石角镇方向行驶,车上搭载40余名乘客。当车行驶至綦江区三江街道黄荆村路段时,被告人张某因避让同向行驶的车辆往左打方向,车上乘客被告人冯某感觉颠簸,因此与被告人张某发生争吵。被告人张某遂将车辆停靠路边与冯某进行扭打,其他乘客见状立即将二人劝开。随后被告人张某又继续驾驶车辆行驶。在行驶过程中,二被告人仍然不顾行车安全,又发生相互对骂扭打,致使车辆失控,撞击横跨G75兰海高速的210国道雷神殿大桥护栏上,造成大桥护栏及公交车受损的事故。事故发生后,二被告人又一次发生扭打,被劝开后被告人张某才打开车门疏散乘客,被告人冯某则离开现场。次日,二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庭审中二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二被告对当日的不理智行为悔恨不已。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冯某因纠纷发生矛盾,在行驶中的公交车车厢内争吵并扭打,致使公交车撞击护栏,发生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及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