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杨民字初【2005】第290判决书,杨凌金坤公司向我偿还97000元人工工资。1.杨凌法院在收取我5700元强制执行费至今从来没有强制执行过.这个案子也没有执行文件和执行号,成为黑案子。2.多收取费用。三楼有国家规定的收费截图,我却缴纳5700元也就是国家标准的几倍。3.故意让被告转移财产。被告金坤公司在我们申请强制执行后,依然进行转移财产时杨凌法院未进行任何阻拦措施,在我等几十位债权人阻拦下由杨凌法院电话调停让我们放行。4.篡改当事人意愿。多年过去去催案问案的人也换了几遍最后执行局的人居然忘记这起案卷,在我强烈要求下调取案卷时候发现不知道啥时候被人冒名篡改成了放弃执行的签字。5.欺骗领导和债权人和社会舆论。提供书面文案欠债人金坤公无财产执行。原告金坤公司董事长汪震宝名下新增添的几家几千万资产大型企业镁矿.金矿.包括西安天宝珠宝在内近几年新注册的财产给予瞒报。6.委托朋友当说客承诺删帖春节前一定把钱执行回来。删帖至今分文未付给,并多次去找避而不见,只是电话说快有情况了。对于这样恶意拖欠薪的老赖未采取任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