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裁判规则之一】
《婚约财产纠纷》
双方按当地习惯给付彩礼后未能登记结婚的,收受彩礼一方应当如数返还。
《离婚纠纷》
1.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
2.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
3.当事人仅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为据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保婚”文书中“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无效。
5.监护人有权代患有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被监护人提起离婚诉讼。
6.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7.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给付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
8.一方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9.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可请求返还彩礼。
10.法院应更加慎重地审核老年夫妻离婚案件,对于具有重归于好的可能的案件不予判离。
11.无感情基础老年人再婚因子女沟通不畅请求离婚的,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
12.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四年,且一方多次起诉离婚的,应判断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3.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并未完成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14.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5.夫妻双方因缺乏沟通产生矛盾经沟通交流可消除的,可判断为感情尚未破裂。
16.离婚诉讼一方隐匿家庭财产的,对方可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7.伪造身份信息与他人登记结婚后,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一方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时,法院应予支持。


《婚约财产纠纷》
双方按当地习惯给付彩礼后未能登记结婚的,收受彩礼一方应当如数返还。
《离婚纠纷》
1.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
2.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
3.当事人仅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为据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保婚”文书中“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无效。
5.监护人有权代患有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被监护人提起离婚诉讼。
6.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7.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给付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
8.一方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9.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可请求返还彩礼。
10.法院应更加慎重地审核老年夫妻离婚案件,对于具有重归于好的可能的案件不予判离。
11.无感情基础老年人再婚因子女沟通不畅请求离婚的,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
12.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四年,且一方多次起诉离婚的,应判断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3.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并未完成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14.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5.夫妻双方因缺乏沟通产生矛盾经沟通交流可消除的,可判断为感情尚未破裂。
16.离婚诉讼一方隐匿家庭财产的,对方可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7.伪造身份信息与他人登记结婚后,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一方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时,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