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双 流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川1527民初104号
唐宏:
本院受理刘凯与被告唐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527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唐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凯借款本金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双流县人民法院民庭
公 告
(2018)川1527民初104号
唐宏:
本院受理刘凯与被告唐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527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唐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凯借款本金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双流县人民法院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