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
平播之役后,播州取消土司制度,实行改土归流,其地域一分为二,置遵义、平越二府,分属四川、贵州两省。
土司制度,元、明、清三朝在西南等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管理制度,任命少数民族的首领为土司、土官,授予他们按照当地的传统习惯对所辖地区进行统治的权力,官职世袭,即“以土官治土民”。
土司制度的本质是封建领土制。明朝,土司在承袭之时需要向朝廷打申请报告并亲自赴京领取批准委任的印信文书,也需要负担一定的贡赋和征发,然而除此之外,土司是所辖土地的所有者,也是统治者,军权、政权、财权三权在手,对土民有生杀予夺之权。
朝廷对限制土司权力的所做的努力:
朝廷在这些地区设立府、州、县等机构,以及(威慑力可能并不明显的)武装力量驻兵卫所(由指挥使司都指挥使管辖,讨伐杨氏战败而亡的杨国柱就是都指挥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规定土司必须接受当地文武长官的约束,同时在土司衙门内部也委派一定的流官(称为佐贰官),明为辅佐实为监督。然而无论是约束还是监督,其中的作用因土司的实力和流官的能力而异,土司的势力根深蒂固,流官的处境一般都是比较尴尬的。改土归流,是指将原来西南等地区统治少数民族的土司首领废除,改为朝廷委派流官。
改土归流的最终目的是取消土司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它有一个漫长的过程。
改土归流的方式有强硬有缓和。强硬的如平定叛乱(典型如平播之役)后直接改土归流,缓和的如借土司绝嗣、土司之间因仇恨或资源发生混战、土官犯罪革职等机会进行改土归流。
唐宣宗大中十三年(859年),南诏国(云贵高原古国名,唐属国)叛唐,此后约十年内,南诏几度占领播州、攻陷安南都护府治(安南都护府:唐朝六大都护府之一,管理唐朝南部边疆地区的主要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