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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玉井坊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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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纵容安徽亳州“曹皇御酒”公然偷税、逃税的同时,用书面虚假承诺、打着“招商”的幌子四处诈骗经销商?!
——对职业骗子林先锋(合同上签的是:林峰)以“西北地区负责人”衔头诈骗经销商内幕的揭示
安徽曹皇御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素君,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开发区)销售安徽玉井坊酿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素君,其丈夫王佩大任监事)生产的曹皇御酒,及其驻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市政家属小区201室甘肃办事处(未注册)的林先锋(身份证号:342401198402254076,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江家店镇张墩村汉集)一伙是被开了偷税、逃税“绿色通道”、以“招商”为幌子在全国多地进行诈骗的职业老手(我们在网上搜索到:从2010年“曹皇御酒”就已在江苏盐城等全国多地开始进行诈骗)。“曹皇御酒”和林先锋纯属江湖骗棍。即他们为了偷税、逃税,指定他们发展的商户将款都打在一个名叫李新萍的个人账户名下(账户:中国农业银行 622848 407148 5389412),绝不准打在他们企业的对公账户上。
众所周知,在这个法制社会,企业在经营经济流通中不用对公账户,只用个人名下账户,说明了什么?这难道不是为了长期偷税、逃税吗?就这还远远不算,他们主要是利用合同在全国到处进行诈骗!从网上2011年1月10日记者报道看,当时就有十多个省份、数十家被诈骗的受害者其损失惨重。目前,我们从网上搜集到大量甘肃、江苏、浙江、湖北、山西、河南等全国各地曾与我们有过同样遭遇的受害者,我们已与部分受害者取得了联系,诈骗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之严重”。有关部门调查时我们将大量人证、物证全部提供。
我是受害者其中之一,2016年2月29日之前由他人介绍相识了林先锋(但他与经销商签合同时为了诈骗得逞而写成“林峰”或由程俊代签)。我们签订合同后,他们利用部分
履行的手段,最后骗去我325414.00元。他利用“一女多嫁”的诈骗手段,把我的酒二次售卖给其他商户,又骗去我40389.00元。导致我目前不但停业停产、而且天天有讨债的人上门骚扰,使我的家庭生活秩序不得安宁!这一切都是安徽玉井坊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他的皮包公司安徽曹皇御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和林先锋两手直接制造的,说起这一切的一切、等等的等等,真是让人不堪回首……
在当今党中央反复强调依法治国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中,依然存在着像安徽曹皇御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及其职业骗子林先峰这类偷渡逃税“通道”,打着“招商”的幌子、实为诈骗的皮包公司。我们感到极其震惊和愤慨!目前我们为了那些正在寻求新型产品想做生意的人避免被骗,为了依法督促企业自觉履行依法纳税义务,并通过各种媒体告诫社会上更多的人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先将安徽曹皇御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及其他们的同伙林先锋整个招商内幕揭示如下:
目前曹皇御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及其同伙林先锋,以销售安徽玉井坊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的曹皇御酒为招牌,以巨大的市场前景和利润空间为诱饵,目前还在通过招商网站、寻找人脉、纸质媒体的宣传方式大肆招商。从2010年就以亳州市玉井坊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后来更名为安徽玉井坊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在全国各地诈骗经销商,他们的业务员自称做曹皇御酒生意利润非凡,通过忽悠、许愿、虚假承诺后形成书面协议,组织外出旅游等手段,骗取了客户的信任后,客户一直按他们的书面协议履行义务,然后履行到中途,曹皇御酒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和林先峰就回避与客户接触。不但使我们这些客户上当受骗,连他们雇用的业务员都因他们不发劳动报酬而白折腾几年空手回家。这一事实我们有大量的人证、物证、证人证言、书面协议证明。
这就是当前合同诈骗在经济交往领域的表现,他们的手法多种多样。如:隐瞒履约能力的诈骗认定;具有因果关系的诈骗认定;部分履约的诈骗认定;“拆东墙补西墙”的诈骗认定;“一女多嫁”的诈骗认定;责任转移的诈骗认定等等的诈骗手法(摘自《甘肃公安》)。
安徽曹皇御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和林先峰一伙诱骗经销商上当签订协议后,就趁机催促、让客户立即给他们的个人名下银行账户打款。在他们整个严密布局和紧锣密鼓的忽悠、催促过程中,代理商户根本没有考虑和回旋的余地,只能任凭他们摆布,即按合同打款进酒积极推销,盼望他们能按合同上承诺的要求兑现约定,根本预料不到接下来的一切。我们这些客户商要打款时,他们不提供企业对公账户,要求把货款全部打在他们指定的李新萍个人账号。
在他们设定的一系列诈骗合同中,客户是根本想不到履行到中途被骗的结局。当我们明白后反应过来时,已经悔之晚矣!大家扪心细想:一个企业指定客户必须将货款打在个人账户,不要打在对公账户是什么用意?政策和法律依据何在?这难道不是典型的公然坑蒙拐骗、偷逃纳税,又能说成什么?是不是应受到国法的严惩?!更令我们十分愤慨和费解的是:在依法治国的朗朗乾坤之下,不知他们有什么背景、什么后盾?哪个部门和领导庇护和默许长期偷税逃税、利用合同四处继续诈骗,致使我们这些受害者挣扎在死亡线上。请求有关部门对如此无视国法、公然践踏社会法制、胆大包天、放荡无羁、猖獗行骗的企业管一管!否则,我要联合全国各地的受害者长期、无休止的向监管部门、社会、网络、新闻媒体、“自媒体”呼吁、呐喊!!!直到讨个说法为止!!!
同时,如果您是“曹皇御酒”的受害者,请您准备好证据及时与我沟通联系(微信:daniufly)。
附:
根据刑法通行理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的钱财。起初用的手段和方法是使得他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的交付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特征是“骗”,行为人通过因对方受欺骗、错误的处分自己的财物来达到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因此,在诈骗罪中有两个显著特征:第一,对行为人来说,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欺骗对方,使被害人上当受骗;第二,对于被害人来说,则是对这种虚构的事实信为真,从而“自愿”的交付财物,而被害人“自愿”的处分财物行为是诈骗的本质特征。因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方面可分为几个阶段且具有内在逻辑性:欺骗行为——被害人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被害人财产遭到损失——行为人非法获益。
诈骗罪的因果关系常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即:欺骗手段——错误认识——财务控制转移。其中,错误认识处于双重的因果关系中,既是一种结果、事实,又是一种原因事实,成为一个因果关系的中介。一般而言,诈骗罪表现为因欺骗手段导致对方错误认识。因错误认识导致财产的“自愿”交付。在一些因果关系中,如果被害人错误在先,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错误,通过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被害人的财物。


1楼2018-08-30 21:5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