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不幸,读到新闻,说被传销组织囚禁者反杀了看守者。因为在看守者不能动弹后,采取塞嘴与给缠颈绳子打结的行为是故意置看守者死亡的防卫过当行为。我不知道那些检察机关与法院都是出于什么考虑,竟以故意杀人作为公诉。仔细来分析下,可以肯定被囚禁者为了自身的人身与生命安全,有充分的权力采取一切措施来摆脱传销犯罪组织的控制,对看守者可以故意杀害,因为看守者在绝对不同意你逃离的情况下,他会招来其他犯罪成员对囚禁者实施殴打甚至杀害的绝对事实,因为之前已经被殴打过几次,在看守者不能动弹的情况下,以免招来上述伤害,为了实施摆脱被控制,而将缠颈绳子打结与塞嘴等行为都是防卫仍在进行的范围,杀了看守者威胁依然还没有解除,但杀了他就有了希望,如果不杀他就根本没有希望。所以对于被囚禁者的故意是存在前提的,是完全符合正当防卫要求的。看守者不是路人,而是一个对被囚禁者存在严重威胁的犯罪分子,他的身后还有一个“强大的组织”。所以在此过程中,不管被囚禁者故意采取任何办法手段置看守者于死地,都是属于正当防卫。可笑的是,被囚禁者的勇敢作为让一个组织严密的以传销为名的绑架敲诈勒索集团被捣毁,却被提起了故意杀人的公诉,而那些犯罪组织者却被宣判了最高两年徒刑,试问:正义何在?法律对于犯罪分子的惩罚与威慑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