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湘乡市国土资源局、湘乡市林业局及森林公安: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湘乡市白田镇上扶村支书冯芬自2008年始至2014年底,在上扶水库河道内及库边山坡挖山洗砂,破坏生态环境,毁坏山体和林地几处约1600平方米,约合2.4亩。该情况已向纪委监察委举报。依据监察委的建议,举报人向国土资源局、公安局、林业局等部门报案,要求相关执法部门对其进行查处。
1、冯芬的行为违反《矿产资源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森林法》等。冯芬的涉嫌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至今未对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和土地复垦,后果严重。监察委及相关部门已作初步认定。
2、冯芬(洗砂)所开采的矿产资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认定的矿产,为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无论山体中的石英砂及河道中的石英砂均属此矿种。
3、冯芬的行为触犯《矿产资源法》及《刑法》,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当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规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4、冯芬在非法采矿后至今未进行环境修复及土地复垦,违反《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等,应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采矿、取土后能够复垦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恢复利用。
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土地复垦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十条规定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第十一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八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5、冯芬的林地违法行为违反《森林法》。《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冯芬的土地与矿产违法行为,举报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群众曾于2014年时向白田镇政府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白田国土所的工作人员反映过。其中2014年国土所的工作人员在每个村进行住宅确权时,有人曾向其反映过。同时,每年一度的土地卫片执法,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图斑绝对是能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因此,冯芬作为上扶水库水库的水库长,知法犯法,带头违法,在已有群众进行控告的情况下,国土资源局对非法采矿和占用农用地等违法行为没有立案,致使违法行为后果一直没有消除。冯芬的违法行为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上扶水库作为几万人的水源地,作为重点保护的生态河道,作为为上扶村村民群众谋福利的旅游区,至今仍受到冯芬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遗毒。
7、冯芬破坏的矿产资源面积约1600平方米,按平均深度3米(有些地方不止),每方土石方价格30元计算,冯芬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约14万余元(具体应当经过鉴定机构评估),已达上述非法采矿认定标准中的情节严重程度。同时在水库河道采砂的行为也符合非法采矿罪。根据中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冯芬的犯罪行为应当被追诉。
8、冯芬的土地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的答复的通知》,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冯芬的土地违法行为应当被追诉。
9、关于冯芬破坏林地的行为,冯芬的行为是多个违法行为的综合体,不只是破坏林地一个违法行为。群众对其违法性质是否由哪个职能部门管辖并不清楚,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向所有的部门都进行反映,因此只向镇政府和国土资源局进行了控告,但国土资源局并没有立案并移交相关部门,因此,冯芬破坏林地的行为也应当视为未超出追诉时效。
综上,依据监察委的建议,举报人向上述各单位报案,请求立即调查被报案人违法犯罪事实,依法依规对被报案人进行处理。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湘乡市白田镇上扶村支书冯芬自2008年始至2014年底,在上扶水库河道内及库边山坡挖山洗砂,破坏生态环境,毁坏山体和林地几处约1600平方米,约合2.4亩。该情况已向纪委监察委举报。依据监察委的建议,举报人向国土资源局、公安局、林业局等部门报案,要求相关执法部门对其进行查处。
1、冯芬的行为违反《矿产资源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森林法》等。冯芬的涉嫌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至今未对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和土地复垦,后果严重。监察委及相关部门已作初步认定。
2、冯芬(洗砂)所开采的矿产资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认定的矿产,为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无论山体中的石英砂及河道中的石英砂均属此矿种。
3、冯芬的行为触犯《矿产资源法》及《刑法》,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当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规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4、冯芬在非法采矿后至今未进行环境修复及土地复垦,违反《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等,应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采矿、取土后能够复垦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恢复利用。
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土地复垦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十条规定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第十一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八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5、冯芬的林地违法行为违反《森林法》。《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冯芬的土地与矿产违法行为,举报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群众曾于2014年时向白田镇政府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白田国土所的工作人员反映过。其中2014年国土所的工作人员在每个村进行住宅确权时,有人曾向其反映过。同时,每年一度的土地卫片执法,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图斑绝对是能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因此,冯芬作为上扶水库水库的水库长,知法犯法,带头违法,在已有群众进行控告的情况下,国土资源局对非法采矿和占用农用地等违法行为没有立案,致使违法行为后果一直没有消除。冯芬的违法行为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上扶水库作为几万人的水源地,作为重点保护的生态河道,作为为上扶村村民群众谋福利的旅游区,至今仍受到冯芬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遗毒。
7、冯芬破坏的矿产资源面积约1600平方米,按平均深度3米(有些地方不止),每方土石方价格30元计算,冯芬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约14万余元(具体应当经过鉴定机构评估),已达上述非法采矿认定标准中的情节严重程度。同时在水库河道采砂的行为也符合非法采矿罪。根据中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冯芬的犯罪行为应当被追诉。
8、冯芬的土地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的答复的通知》,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冯芬的土地违法行为应当被追诉。
9、关于冯芬破坏林地的行为,冯芬的行为是多个违法行为的综合体,不只是破坏林地一个违法行为。群众对其违法性质是否由哪个职能部门管辖并不清楚,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向所有的部门都进行反映,因此只向镇政府和国土资源局进行了控告,但国土资源局并没有立案并移交相关部门,因此,冯芬破坏林地的行为也应当视为未超出追诉时效。
综上,依据监察委的建议,举报人向上述各单位报案,请求立即调查被报案人违法犯罪事实,依法依规对被报案人进行处理。